[北美] J1 212(e) rule問題
爬過文也在網路上查過資料,但找不到跟我類似的情況,想請教板上各位:
之前我在台灣的私人公司上班
公司標到台灣和美國政府單位合作的計畫,我曾被派到美國工作三年多(2007~2010)
雖然我一直都領私人公司薪水,但拿的J1(是G3開頭)有被加 212(e) rule
J1的期限至2012年3月到期
我於2010年9月辭職離開該計畫回台灣,DS 2019被公司收回,有拿到離職證明
(這個計畫目前還是持續進行中,就我所知近幾年內都不會停止)
辭職後我就一直住在台灣,現在已超過2年
請問我的 212(e) rule 可以從2010年9月起算嗎?
剛回台時曾寫信問AIT,AIT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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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兩年居住規定的居住起算點,是從J-1計畫完成日開始起算.兩年的居住限制是指J-1
計畫結束後必須回到自己的國家居住滿兩年才能申請非移民的H,L,K簽證(或身份)或移民
簽證(或身份).申請其他簽證(或身份)則不受影響,但仍然必須符合其他簽證的規定才能
獲准.若您居住滿兩年後,要申請美國非移民的H,L,K簽證(或身份)或移民簽證(或身份),
您可以提供護照及任何文件給簽證官員或移民官員,證明給您這段期間人在哪裡.屆時官
員也會根據您的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您提供特定文件.若您不要申請H,L,K或移民簽證或身
份,則不需要舉證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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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黃字的規定讓我好疑惑啊 @_@
這個計畫在近幾年內都不會結束,我的J1當初是2012.3到期
我中途辭職回台灣,可以從2010.9開始計算兩年嗎?
因為預定明年夏天跟男友(美國公民)結婚,婚後會申請CR1去美國
很擔心之前的J1 212(e) rule會影響申請移民簽證
還請板眾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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