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OPT期間離境的疑問

看板VISA作者 (一個人單點些什麼)時間12年前 (2012/07/03 04:18), 編輯推噓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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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問題想請板上的前輩解惑。 1. 美國沒有出境管制 2. 12個月的OPT期間 學生不需要回報雇主資料給USCIS 以上兩點是本人認知的事實,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若以上兩點成立的話, 以下的這件事不就也能成立嗎? 假設 - OPT從某年1/1開始,並已拿到EAD卡 - 拿到了美國某公司的offer letter, 工作時間從1/1開始 在以上的假設狀況裡,配合本文最前面的兩點事實, 我是不是可以拒絕該offer,但是拿著那份offer letter在一年的OPT期間內(1/1算起) 自由的出入美國? (印象中,海關只看i-20跟offer letter,也不管你是不是真的有去這 家公司上班?!) 這樣的話,OPT規定的三個月待業期不就沒意義了嗎? (只要每次入關,都告訴海關你在 那家開給你offer letter的公司工作) 先講在前面,本人沒有要做任何類似的鑽法律漏洞的事情,只是好奇一問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aLaCarte 來自: 67.218.117.3 (07/03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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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拿著那份offer letter在一年的OPT期間內..."->在"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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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確實不會有太大問題,但是...比如到了7月你仍然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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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letter,這會讓人起疑 -- offer letter只是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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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它不是工作證明,如果到這時候你連個職員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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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的正式employment letter都沒有的話,他們可以合理的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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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你,要你拿出"正式"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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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規定的三個月..."-> 意義在於你自己不要說謊 美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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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採信任制度--我相信你沒有說謊(只是基本的原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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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都這樣子做),特別OPT是學生,他們確實給了很多lee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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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以後不打算留在美國移民/不打算再到美國,那麼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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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這3個月確實不會突然有navy seals突然空降來逮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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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好像你闖紅燈也未必突然空間轉移到警察局一樣 -- 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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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話確實沒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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