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
6月底剛剛OPT過期回台灣了
但她想在10月左右再來美國
請問她如果去辦觀光簽
可以說是要跟朋友(就是我)去東岸玩
然後住我家(我住LA,有綠卡)
並且提供面試官我的住址
這樣會不會危險?
還是應該怎麼說比較不會被認為是高危險群?
事實上我們並沒有要去玩
只是她想先來讀一下語言學校
然後明年初也許會跟男朋友辦結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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