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土地徵收與計畫書擬定(或送審)的順序??

看板Urban_Plan作者 (Loid)時間15年前 (2009/04/09 16:2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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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camido (狗)》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高手~ : 如果政府有心將原土地使用分區為A的私有土地 : 變更為B,以便開發利用 : 例如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 那麼應該先徵收土地後,再擬計畫書,然後送審 : 表示土地已取得,可以變更開發 : 還是計畫先通過,再跟地主徵收土地?? : 如果是先徵收土地的話,要不要跟地主說明原因? : 還是說住宅區可以不用變更,直接徵收做公園使用= =???? 政府將土地使用分區A的土地變更之時 已經進入都市計畫擬定的階段 變更為B代表擬定之計畫審議通過 而由推文的熱心板友提及的釋字第513號(節錄部份)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前段:「都市計畫範圍內, 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 依其規範意旨,中央或地方興建公共設施, 須徵收都市計畫中原非公共設施用地之私有土地時, 自應先踐行變更都市計畫之程序,再予徵收, 未經變更都市計畫即遽行徵收非公共設施用地之私有土地者,與上開規定有違。 所以欲變更分區--->都市計畫變更--->審議通過--->依照計畫規範之土地取得方式取得 不過審議前都會有三十天公開展覽期間 所以審議通過前 地主就會知道土地分區之變更 有意見可依程序提出人民陳情納入審議一併討論 若是審議通過公告實施 那就來不及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54.35

04/09 17:20, , 1F
原來如此 感謝你的回答~~
04/09 17:20, 1F
文章代碼(AID): #19tR34h5 (Urban_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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