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土地徵收與計畫書擬定(或送審)的順序??
※ 引述《micamido (狗)》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高手~
: 如果政府有心將原土地使用分區為A的私有土地
: 變更為B,以便開發利用
: 例如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 那麼應該先徵收土地後,再擬計畫書,然後送審
: 表示土地已取得,可以變更開發
: 還是計畫先通過,再跟地主徵收土地??
: 如果是先徵收土地的話,要不要跟地主說明原因?
: 還是說住宅區可以不用變更,直接徵收做公園使用= =????
政府將土地使用分區A的土地變更之時
已經進入都市計畫擬定的階段
變更為B代表擬定之計畫審議通過
而由推文的熱心板友提及的釋字第513號(節錄部份)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前段:「都市計畫範圍內,
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
依其規範意旨,中央或地方興建公共設施,
須徵收都市計畫中原非公共設施用地之私有土地時,
自應先踐行變更都市計畫之程序,再予徵收,
未經變更都市計畫即遽行徵收非公共設施用地之私有土地者,與上開規定有違。
所以欲變更分區--->都市計畫變更--->審議通過--->依照計畫規範之土地取得方式取得
不過審議前都會有三十天公開展覽期間
所以審議通過前
地主就會知道土地分區之變更
有意見可依程序提出人民陳情納入審議一併討論
若是審議通過公告實施
那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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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54.35
推
04/09 17:2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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