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園綠地的通盤檢討

看板Urban_Plan作者 (阿伯)時間15年前 (2008/12/29 14: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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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ainbo (阿伯)》之銘言:

12/29 00:14,
我記得大學不是公共設施吧XDDD
12/29 00:14
中小學才是,嗯嗯~

12/29 00:15,
不過算進去有什麼好處嗎...而且學校本身的大小也有依據
12/29 00:15
我的個人認知 校園、科博館之類的操場、廣場空間 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開放空間機能給予居民 但是在檢討時,法規似乎遺漏了這些開放空間所給予的機能 小型的鄰里有他的好處,但是如果鄰里公園可以和小學結合咧? 中、大型的公園,和美術館、大學校園做結合呢? 會不會在公園特色、養護上,可以有更多發揮的空間?

12/29 00:18,
2 是說都市計畫面積...主細部面積會不同?
12/29 00:18

12/29 00:19,
我看不太懂...各區可以自行通檢啊
12/29 00:19

12/29 00:20,
細部計畫也是依據主要計畫啊...
12/29 00:20
法規說,公園綠地的面積要達到總計畫面積的十分之一 主要計畫假設面積100單位,各個細部計畫各10單位 主要計畫範圍內有15單位的公園綠地,所以在主要計畫來看,是合乎法規 不過,這15單位的公園綠地可能集中在五個細部計畫 另外五個細部計畫裡免根本沒有公園綠地 那麼,在檢討的時候,是以細部計畫的通盤檢討範圍做檢討? 還是以整個台北市的通盤檢討計畫做檢討?(台北市的主細計畫常常讓我搞不懂)

12/29 12:45,
我的認知是國家公園 都市計畫 常常互相交集 所以也沒有所謂
12/29 12:45

12/29 12:46,
台北市主要計畫扣掉國家公園面積的說法
12/29 12:46
嗯,這點的確是認知的問題,所以我才說是我個人認知:p 那我說說我的想法跟你分享 :) 主管機關不同 國家公園計畫區內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公園管理處,屬於中央 台北市都市計畫區的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屬於地方政府 依據法令不同 國家公園法 vs 都市計畫法 所以,我才覺得,國家公園範圍和都市計畫範圍 互不交集 因為互相沒有管制、規劃、裁量權 ~ 其實我這邊是想討論公共設施要如何檢討,但我好像扯太多了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52.125
文章代碼(AID): #19M6t670 (Urban_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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