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高中版lee457088判決

看板Uni-LawServ作者 (小摺)時間6年前 (2018/05/03 01:33), 6年前編輯推噓4(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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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長、申訴人 mt580 : 檢視申訴文章,應為不服 #1Qw7LUbX (SENIORHIGH) 判決處分, 該判決為 SENIORHIGH 板(以下簡稱高中板) 兩位板主討論後, 由 lee457088 板主公告執行,申訴人所提之申訴案部分內容未提供詳實,先以敘明。 本人亦為申訴案件當事人之一,針對申訴人提出之申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程序部分 依據高中板板規 #1QZ4qAKp (SENIORHIGH)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另依據群組申訴規範 【精華文章】 ◆ 申訴規範 看板《Uni-LawServ》 我在哪? z-3-2 Uni-LawServ 3. ◆ 申訴規範 2. 板務申訴規定(一) 申訴流程 申訴案件提出程序 一.申訴步驟: 2.不服該板主之懲處時,請先以站內信件向板主溝通, 若仍不服結果,才得以向小組長提出申訴。 檢視申訴人 mt580 提出 #1Qw8b7J8 (Uni-LawServ) 申訴案件時間為 Tue May 1 23:35:31 2018 , 第一封寄予板主溝通信件為 Tue May 1 23:02:47 2018 , 板主第一封信件回覆時間為 Wed May 2 00:04:56 2018 , 群組未規定板主於收到溝通信件需於多久時間內需進行回覆, 然觀本站多數組務申訴規範需以不服與板主溝通之結論, 或逾 72 小時消極未處理,方能據此提出申訴案件。 板主 lee457088 於收到信件後回覆,除未有消極不處理情事外亦非不與申訴人溝通, 板務認為,使用者認為其權利遭受侵害時,亦需依正當法律程序尋求救濟, 申訴人 mt580 提出該申訴案前未先與板主進行溝通, 於申訴程序上即有重大瑕疵,建議群組長駁回此案。 若組務審查後認為案件仍有受理之事由或必要,板主尊重群組長的裁量權, 並依群組長判決結果執行相關事項。 二、案件判定部分 本案件係板主收到使用者 FCUGod 對於申訴人 mt580 之檢舉信件, 檢視檢舉案提出之相關事證,兩位板主討論後認為, 申訴人 mt580 於使用者 FCUGod 在他板文章 #1QiWog7d (Gossiping) 之相關推文, 與申訴人 mt580 於高中板 #1Qvp-9PO (SENIORHIGH) 之相關推文, 判定該推文涉及私人恩怨, 高中板過往針對私人恩怨之相關處分,亦受理於他板產生私人恩怨之檢舉, 故判定私人恩怨部分成立,由 lee457088 板主發布 #1Qw7LUbX (SENIORHIGH) 公告。 三、申訴人申訴文章與溝通信件答辯 檢視申訴人於申訴文章及溝通信件之相關言論, 板務認為多為其個人之情緒性言論, 有關本案件判定部分,並未針對是否有貶低性之負面用詞進行審查, 而是依3-2-i. 私人恩怨,進行處分, 申訴文章及溝通信件均未見申訴人 mt580 針對以上判定內容提出答辯, 反而用主觀評語對於板主 lee457088 進行申訴程序中不必要的價值評價, 藉以虛張聲勢或宣洩情緒, 所傳達之內容除無任何實質意義,亦有許多客觀之非事實。 有關申訴人所稱「甚至還有人在推文說逢甲是"糞校"卻沒事!」部分, 看板文章數量眾多,板主無法完全針對看板內各內容進行審視, 若使用者認為有違反板規疑慮,應向板主提出檢舉, 而並非據此主張違法之平等或作為自己言論免責之事由。 若使用者對於高中板板主或板務執行上有任何實質上的建議或疑問, 均歡迎來信或至 SENIOR_BM 板務討論板提出,並以敘明。 ※ 引述《mt580 (K.R )》之銘言: : =========================請依格式申訴,否則不處理===================== : 申訴人:mt580 : 被申訴人:lee457088 : 不服之判決: : → mt580 : 逢甲電機可以去台積電當工程師!東華今年有設攤嗎?? 05/01 09:49 : → mt580 : https://goo.gl/xd7z4c 校園招募活動 就只有逢甲! 05/01 09:52 : → mt580 : 別像某樓逢甲校友?現在再當雜工?研究所衝四大就好! 05/01 09:57 : → mt580 : 逢甲畢範圍很廣!有的去GG當工程師..有的就不成材嚕? 05/01 10:00 : 板主群討論後認為已達私人恩怨的情形,尤以原推文者暗指某樓逢甲校友為雜工故處之。 : 禁止本人發言90日 : 事由/經過: : 本人以客觀陳述某事實,但該版主以"台清交"自居,看不起逢甲生能進台積電當工程師 : 也不去科技版或八卦版查證,該檢舉者曾詆毀或貶低逢甲校譽?甚至還有人在推文 : 說逢甲是"糞校"卻沒事! 結果本人中性用詞..卻慘遭浸水桶不得發言!是否有失偏頗~ : 既便暗指某樓是雜工~請問雜工的定義為何?是否構成貶低毀謗之詞! : 所然~指別人是水電工..工友..雜工等用詞?? 算是毀人聲譽!說"糞校"卻無傷大雅?? : 請問懂刑事民事及相關法律概念的專業人士們!本人既沒有指明是誰~何來私人恩怨?? : 根本就是該版版主以個人主觀意識~ 姿意妄斷的以職權隨意禁止本人言論自由!! : 懇請! 秉持公道~~ 還給本人一個公正合理的回覆!! 感謝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78.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ni-LawServ/M.1525282417.A.7DD.html

05/03 08:33, 6年前 , 1F
本人只想請問這就是貴版通篇的回覆?? 不就毫無分際可言??
05/03 08:33, 1F

05/03 08:37, 6年前 , 2F
如果只要講官方用詞大可不必!請問該如何對私人恩怨回答??
05/03 08:37, 2F

05/03 08:39, 6年前 , 3F
沒看到檢舉內容?然後你要我對私人恩怨作回應?真令人傻眼了
05/03 08:39, 3F

05/03 08:40, 6年前 , 4F
你可以估狗..本人在高中版的推文..都是捍衛自主學校聲明
05/03 08:40, 4F

05/03 08:41, 6年前 , 5F
該如何針對誰有私人恩怨?此說法只不過是退卸責任的說詞!
05/03 08:41, 5F

05/03 08:43, 6年前 , 6F
本人維護自身權利你說我虛張聲勢或宣洩責任?到底是誰??
05/03 08:43, 6F

05/03 08:45, 6年前 , 7F
有人看不慣"匿名檢舉"結果你們妄斷價值判斷!而牽強附會~
05/03 08:45, 7F

05/03 08:47, 6年前 , 8F
然後檢舉人不是宣洩情緒?倒是本人抗辯且資訊不對等狀況下
05/03 08:47, 8F

05/03 08:48, 6年前 , 9F
你要我認同你所謂的價值判斷!不也極度可笑與是非不分???
05/03 08:48, 9F

05/03 08:52, 6年前 , 10F
任何人只要自覺自尊受創~都可對號入座..說是私人恩怨?
05/03 08:52, 10F

05/03 08:56, 6年前 , 11F
直到此刻才知道原來檢舉是FCUGOD~而不是講糞校的那位??
05/03 08:56, 11F

05/03 08:58, 6年前 , 12F
這樣我如何回應抗辯?導因為果~顛倒是非說詞?怎叫人心服??
05/03 08:58, 12F

05/03 08:59, 6年前 , 13F
另外該檢舉人不就常"反串"貶低學校?結果現在卻振振有詞??
05/03 08:59, 13F

05/03 09:00, 6年前 , 14F
你們不查明?反而要我當下提出證據..說我跟他有私人恩怨??
05/03 09:00, 14F
以上言論均僅代表我個人,案件判定者之一的立場,不代表高中板板主群回覆. 案件既已進入申訴程序,申訴基本程序及應遵守事項應注意, 案件判定緣由及您的申訴標的,已經於本篇文章寫得非常清楚, 每個案件獨立判決,如需答辯請針對案件判定部分提出, 若再有持續不針對本案核心進行討論,將加重處分。 ※ 編輯: littlebike (114.35.178.37), 05/03/2018 09:06:18

05/03 09:03, 6年前 , 15F
到底這板還有法律嗎? 私人恩怨..簡直是一廂情願的藉口而已?
05/03 09:03, 15F

05/03 09:08, 6年前 , 16F
請不要恐嚇他人!我就事論事~版上資訊透明~並要採取法律行動
05/03 09:08, 16F
案件核心是3-2-i. 私人恩怨,您的所有言論均未對板主判定3-2-i之理由提出答辯, 反而一直質疑板主立場之公正性,並發表其他與案件本身無關之發言, 按高中板板規 5-3 程序錯誤板主得視情節加重處分,在這邊做個聲明,並非恐嚇。 ※ 編輯: littlebike (114.35.178.37), 05/03/2018 09:13:59

05/03 09:15, 6年前 , 17F
私人恩怨不是你們高中版的幾位版主自己認定的算?如何證明?
05/03 09:15, 17F

05/03 09:16, 6年前 , 18F
自己提不出證明?反倒要我這個受害者提出證據?請問..有事嗎?
05/03 09:16, 18F
私人恩怨判定的核心即為兩句: 申訴人 mt580 於使用者 FCUGod 在他板文章 #1QiWog7d (Gossiping) 之相關推文, 與申訴人 mt580 於高中板 #1Qvp-9PO (SENIORHIGH) 之相關推文, 在他板的針對性言論,至本板仍發表針對性言論, 私人恩怨於高中板過往判定標準即包含以上所述,已達處分標準,故進行處分。 證明已經提出,請申訴人詳閱,若針對以上認定不服, 請針對以上言論提出答辯,這個答辯過程包含提出板主所言非事實之證明, 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需負舉證責任, 在一般判案上法官除非必要也不會主動調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參照)。 ※ 編輯: littlebike (114.35.178.37), 05/03/2018 09:28:17

05/03 09:33, 6年前 , 19F
證明在哪?抽象主觀的個人價值判斷是證據?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05/03 09:33, 19F

05/03 09:36, 6年前 , 20F
結果拿八卦版反串文當證據?那高中版?我也有反駁他人怎不說
05/03 09:36, 20F

05/03 09:36, 6年前 , 21F
案件相互獨立,如果認為他人言論有問題,應向板主提出
05/03 09:36, 21F

05/03 09:37, 6年前 , 22F
檢舉,而非主張違法之平等。
05/03 09:37, 22F

05/03 09:37, 6年前 , 23F
根本對事不對人..自己要對入座..每個五樓都是受害者???
05/03 09:37, 23F

05/03 09:38, 6年前 , 24F
沒錯啊,板主都是對事不對人,因此板主判決並沒有針對
05/03 09:38, 24F

05/03 09:38, 6年前 , 25F
人進行判決
05/03 09:38, 25F

05/03 09:40, 6年前 , 26F
我說我對事不對人..我只針對議題捍衛善意自辯..錯在哪??
05/03 09:40, 26F

05/03 09:41, 6年前 , 27F
怎不去查明我捍衛自己學校的推文~是針對誰???
05/03 09:41, 27F

05/03 09:41, 6年前 , 28F
"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需負舉證責任"
05/03 09:41, 28F

05/03 09:43, 6年前 , 29F
我接受mt580的意見,但同時為什麼你不先檢討自己?
05/03 09:43, 29F

05/03 09:44, 6年前 , 30F
在不同版~針對同議題抗辯!!有人對號入座.就算有私人恩怨??
05/03 09:44, 30F

05/03 09:44, 6年前 , 31F
你自己用詞語句就那麼不恰當,自己反串功力差結果別人
05/03 09:44, 31F

05/03 09:45, 6年前 , 32F
已經覺得人格受創了才在那裡我開玩笑的,不要對號入座
05/03 09:45, 32F

05/03 09:45, 6年前 , 33F
這是一個長輩會有的說話態度?自己尖酸刻薄結果怪別人
05/03 09:45, 33F

05/03 09:46, 6年前 , 34F
還在那裡扯我看不起逢甲?我就台中人是要看不起什麼?
05/03 09:46, 34F

05/03 09:47, 6年前 , 35F
我講的是這個案件,不要再牽涉到其他事務了.
05/03 09:47, 35F

05/03 09:48, 6年前 , 36F
請別替自己判決不當作推託之詞~
05/03 09:48, 36F

05/03 09:52, 6年前 , 37F
那也請別替自己言詞不當作推託之詞~
05/03 09:52, 37F

05/03 09:52, 6年前 , 38F
反正跟你講這些也沒用,只是浪費我期中的時間罷了
05/03 09:52, 38F

05/03 09:53, 6年前 , 39F
反正等判決出來我如果有錯在先自然會受到懲處
05/03 09:53, 39F

05/05 09:08, 6年前 , 40F
另行補充:針對"程序"正義時間點認定~本人主張民法"侵權行為
05/05 09:08, 40F

05/05 09:10, 6年前 , 41F
及版主未查證狀況下公告..是否涉有刑法"毀謗或是侮辱"之嫌!
05/05 09:10, 41F

05/05 09:10, 6年前 , 42F
故中華民國法律~~完全凌駕在在這種私下內規訂定的不成法上!
05/05 09:10, 42F

05/05 09:12, 6年前 , 43F
究查版內本人只針對"檢舉人"某議題抗辯~其它發文毫無交涉..
05/05 09:12, 43F

05/05 09:15, 6年前 , 44F
且符合板規善意自辯!且針對不同人捍衛相同主張~
05/05 09:15, 44F

05/05 09:18, 6年前 , 45F
且該版主非理性發言如上述~請問"私人恩怨"的理由是否成立?
05/05 09:18, 45F

05/05 09:19, 6年前 , 46F
麻煩請相關法務人員能秉公處理..以還本人公道!在此感謝..
05/05 09:19, 46F

05/05 23:30, 6年前 , 47F
最後補充法律問題:"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對進入法律訴訟的用詞
05/05 23:30, 47F

05/05 23:33, 6年前 , 48F
站內的不成文法內規居然套用這條款~法律認知有待加強...
05/05 23:33, 48F

05/05 23:37, 6年前 , 49F
"人格權"受損得隨提抗辯~還要等誣告72小時才得舉發?
05/05 23:37, 49F

05/05 23:39, 6年前 , 50F
版主沒先內部信溝通~竟以公告方式先斬後奏?這叫有程序問題?
05/05 23:39, 50F

05/05 23:42, 6年前 , 51F
然也不查該檢舉人時常發爭議性文章??就以主觀推論...
05/05 23:42, 51F

05/05 23:44, 6年前 , 52F
且帶有偏見!已失去身為版主的正當性?敬請一併審視查照辦理
05/05 23:44, 52F

05/14 23:04, 6年前 , 53F
至今已經經過半個月..該相關人員是否怠忽職守?
05/14 23:04, 53F
文章代碼(AID): #1QwVPnVT (Uni-LawServ)
文章代碼(AID): #1QwVPnVT (Uni-LawS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