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雙主修

看板USC作者 (不幸運事件集合體)時間19年前 (2006/07/20 14: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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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教務會議修正 1.本辦法依照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 2.凡大學部未修讀輔系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十,得自 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止(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依據本 辦法選擇與主學系性質不同之學系,申請加修雙主修。性質不同係指主系之專業必修科 目與加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名稱與學分數相同不得超過四分之一。 3.申請修讀雙主修學生,應在規定期間內,依教務處、夜間(進修)部教務組公告辦理申請 ,逾期不受理。 4.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原學系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 目學分且符合畢業規定者,授予雙主修學位。 5.修讀雙主修科目與學分: (1)、雙主修學生其加修學系所修科目,應以申請核准修讀學年度所修科目為依據。 (2)、雙主修學生其主系應修科目不得減免,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名稱 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辦抵免。 (3)、雙主修學生其加修學系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加修學系主任核定後,報由教務處註 冊組、進修部教務組備查。 6.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加修學系科目學分,與主學系所修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 為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超過學則規定之最高修習學分數,並登記於主學系之歷年成績表內 ,其不及格學分數,如已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 時,應依照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7.學生加修另一主修學系所修之必修科目,應在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8.修讀雙主修學生,因故不願以加修學系為主修學系者,經報請雙方學系主任暨教務長或 進修部主任同意,交註冊組或進修部教務組備查後,准予註銷修讀雙主修資格。 9.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另一主修學系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 資格。未達輔系資格,而所修另一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得視同原學系之選修科目,其 學分並得抵免原學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10.修讀雙主修學生,未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延長年限屆 滿,仍未修畢加修學系全部必修學分時,得申請再延長一年。 11.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納學分費 。但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其學期修習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 費;達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以上各項收費標準依開課班級之收費標準收取)。 12.學生凡修滿雙主修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符合授予學位規定者,其畢業生名 冊、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其他學籍證明文件等,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13.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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