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雙主修
實踐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教務會議修正
1.本辦法依照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
2.凡大學部未修讀輔系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十,得自
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止(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依據本
辦法選擇與主學系性質不同之學系,申請加修雙主修。性質不同係指主系之專業必修科
目與加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名稱與學分數相同不得超過四分之一。
3.申請修讀雙主修學生,應在規定期間內,依教務處、夜間(進修)部教務組公告辦理申請
,逾期不受理。
4.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原學系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
目學分且符合畢業規定者,授予雙主修學位。
5.修讀雙主修科目與學分:
(1)、雙主修學生其加修學系所修科目,應以申請核准修讀學年度所修科目為依據。
(2)、雙主修學生其主系應修科目不得減免,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名稱
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辦抵免。
(3)、雙主修學生其加修學系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加修學系主任核定後,報由教務處註
冊組、進修部教務組備查。
6.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加修學系科目學分,與主學系所修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
為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超過學則規定之最高修習學分數,並登記於主學系之歷年成績表內
,其不及格學分數,如已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
時,應依照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7.學生加修另一主修學系所修之必修科目,應在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8.修讀雙主修學生,因故不願以加修學系為主修學系者,經報請雙方學系主任暨教務長或
進修部主任同意,交註冊組或進修部教務組備查後,准予註銷修讀雙主修資格。
9.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另一主修學系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
資格。未達輔系資格,而所修另一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得視同原學系之選修科目,其
學分並得抵免原學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10.修讀雙主修學生,未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延長年限屆
滿,仍未修畢加修學系全部必修學分時,得申請再延長一年。
11.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納學分費
。但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其學期修習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
費;達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進修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以上各項收費標準依開課班級之收費標準收取)。
12.學生凡修滿雙主修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符合授予學位規定者,其畢業生名
冊、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其他學籍證明文件等,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13.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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