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吐嘈] 這個臉書看了很不想活

看板TuTsau作者 (宋代才女唱元曲)時間13年前 (2011/02/26 03:14), 編輯推噓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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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erofantacy (錢是靈魂 愛是生命)》之銘言: : 一開始心叔在問有沒有人提供~這個部落格看了很想死~PTT : 裡面有哪些文章是有貼連結到他那邊網頁的 : 隔天看到他發言說 : TO XXX:謝謝你的愛護!有什麼相關聯結再傳訊息來, : 已經請人備份處理了~先刪了! :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嚴重事情嗎? 又不是只有他會備份...... 依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 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同法第107條第一款則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這傢伙寫了一堆叫人家用千元以上代價請他吃飯 或是什麼"一對一付費致富課程" ^^^^ 顯然就是有違反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啊 本法可沒有規定不起眼的代價就不用處罰 被請客當然也是取得報酬 所以就是看有沒有人要把他所有提到叫人請客他就教學 還有他的什麼豪宅貴婦文章 通通備份起來 等他又跑來說要告人云云 就大家來比比看誰比較痛吧 反正只要證據蒐集齊全 寫個狀到地檢署去告發 檢察官自然會處理 大家就等著看好戲了 呂先生最喜歡說什麼:「父母養你到那麼大,哭著跟我道歉...」云云 看哪位熱心公益的鄉民不辭辛勞走一趟地檢署 為大家上演一齣「活到這麼老,哭著跟檢察官道歉」的戲碼供大家賞玩 -- 小弟在非訟所整天翻譯英文 本國法忘得差不多了 有錯還請指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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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有換標題的趨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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禿兒強的是他真的會告,鄉民都只是萬人響應一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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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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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當分析師教人家玩股票呢!!狗屎!!告死他!誰怕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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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備份了貴婦豪宅那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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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投顧線上檢舉→http://ppt.cc/;t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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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他有行動再檢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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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人被他凹請吃飯教學 不知有沒有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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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一語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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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錯,是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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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之前叫我請他吃君悅要教我股票的訊息還在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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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記得備份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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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6:54, , 13F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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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20:48, , 14F
不錯...鄉民是應該要自保
02/26 20:48,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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