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Option Years 的消費方式
※ 引述《hahahenman (也還好,嘿嘿)》之銘言:
: 但是在之前的文章似乎看過
: 就算是曹錦輝被optioned down
: 仍然必須通過waiver
: 請問既然有option,何必通過waiver?
Waiver 的定義:
A waiver is permission from other clubs to trade or assign a Major League
player's contract.
也就是說不管 waiver 的目的為何,都有 72 個小時的時間讓別的球團有機會去撿
這名球員而給他合約,所以這是一種 "給其它球團介入將球員接手的 permission"。
一般我們說:球員移出 40 人名單時就必須有 waiver 的程序,這句話並沒有規範到
球員通過 waiver 後的處置方式,同時更重要的:並不是待在 40 人名單內的
transaction 就一定與 waiver 無關。
這個特別的規定是 MLR 的 10(e)(2)(B),我在自己的 Blog 裡有解釋這道規則,
中英文都帶上了:
http://0rz.tw/3b2xc
那麼符合 MLR 10(e)(2)(B) 資格的球員被 optional assignment 的時候,所使用
的 waiver 是哪一種?答案是 Major League Waiver (MLW)。
有 "世界職棒觀戰指南" 的朋友應該看過這個名稱。雖然我寫著 MLW 的期間是每年
的 8 月 1 日到正規球季結束,但只要有球員滿足了 MLR 10(e)(2)(B),MLW 就
會被 apply -- 這一點我並沒有在書上說明 -- 畢竟我有字數限制,而且 MLW 最重
要的作用也不是拿來規範 MLR 10(e)(2)(B)。
MLW 與其它 waiver 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它是唯一一種 "可抽回的" (revocable)。也
就是當球員在 MLW 的 waiver 期間有別的球團來攔胡,球隊看這個攔胡的球團不
順眼,可以把球員從 waiver 上給拉回來不放人。但針對一名球員,這個 "拉回來"
的 "詐胡" 動作 " 一個球季只允許一次。
: 之前的文章又說過
: 這類有option又必須通過waiver的球員
: 各球團通常有默契不撿
這是我向 BP 的專欄作家 Thomas Gorman 請教的,起初我的目的是為了問 Tsao
是否符合 MLR(e)(2)(B) 的規範,後來 Gorman 給了肯定的答案,但他也提醒我
其它球團不去撿這種 optional assignment 卻必須上 waiver 的球員是一種非
正式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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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Girl Friend Loves My Team.
Morikawa Blue
http://morikawablue.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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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