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Option Years 的消費方式

看板Tsao作者 (morikawablue)時間17年前 (2007/04/02 21:03),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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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hahenman (也還好,嘿嘿)》之銘言: : 但是在之前的文章似乎看過 : 就算是曹錦輝被optioned down : 仍然必須通過waiver : 請問既然有option,何必通過waiver? Waiver 的定義: A waiver is permission from other clubs to trade or assign a Major League player's contract. 也就是說不管 waiver 的目的為何,都有 72 個小時的時間讓別的球團有機會去撿 這名球員而給他合約,所以這是一種 "給其它球團介入將球員接手的 permission"。 一般我們說:球員移出 40 人名單時就必須有 waiver 的程序,這句話並沒有規範到 球員通過 waiver 後的處置方式,同時更重要的:並不是待在 40 人名單內的 transaction 就一定與 waiver 無關。 這個特別的規定是 MLR 的 10(e)(2)(B),我在自己的 Blog 裡有解釋這道規則, 中英文都帶上了: http://0rz.tw/3b2xc 那麼符合 MLR 10(e)(2)(B) 資格的球員被 optional assignment 的時候,所使用 的 waiver 是哪一種?答案是 Major League Waiver (MLW)。 有 "世界職棒觀戰指南" 的朋友應該看過這個名稱。雖然我寫著 MLW 的期間是每年 的 8 月 1 日到正規球季結束,但只要有球員滿足了 MLR 10(e)(2)(B),MLW 就 會被 apply -- 這一點我並沒有在書上說明 -- 畢竟我有字數限制,而且 MLW 最重 要的作用也不是拿來規範 MLR 10(e)(2)(B)。 MLW 與其它 waiver 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它是唯一一種 "可抽回的" (revocable)。也 就是當球員在 MLW 的 waiver 期間有別的球團來攔胡,球隊看這個攔胡的球團不 順眼,可以把球員從 waiver 上給拉回來不放人。但針對一名球員,這個 "拉回來" 的 "詐胡" 動作 " 一個球季只允許一次。 : 之前的文章又說過 : 這類有option又必須通過waiver的球員 : 各球團通常有默契不撿 這是我向 BP 的專欄作家 Thomas Gorman 請教的,起初我的目的是為了問 Tsao 是否符合 MLR(e)(2)(B) 的規範,後來 Gorman 給了肯定的答案,但他也提醒我 其它球團不去撿這種 optional assignment 卻必須上 waiver 的球員是一種非 正式的共識。 -- Your Girl Friend Loves My Team. Morikawa Blue http://morikawablue.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33.70

04/02 23:58, , 1F
感謝大大解惑
04/02 23:58, 1F

04/05 18:19, , 2F
推好文
04/05 18:19, 2F

04/10 11:49, , 3F
想請教morikawablue大,M.L.R.的全文在哪裡可以找到?
04/10 11:49, 3F

04/10 11:51, , 4F
敝人想研究一下大聯盟有關球員權益的規則,還望不吝賜教
04/10 11:51, 4F

04/12 20:45, , 5F
MLR 沒有人在網路上提供,要買書;CBA 的規則倒是可
04/12 20:45, 5F

04/12 20:45, , 6F
以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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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4Fyn2P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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