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民法] 謝謝各位熱心版友 誰說網路沒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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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時間15年前 (2010/08/01 19: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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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先占為事實行為,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前提,甲取得流浪狗的所有權. 其後為狗其主人為何人的登記,並無物權行為存在,不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甲自己打工之所得,應為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甲就自己打工所得之財產有處分之能力,其與乙間的契約行為可以有效成立. 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與丁
(還有294個字)

推噓4(4推 0噓 6→)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oat802001 (小木偶)時間15年前 (2010/05/24 21: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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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之甲不顧父母反對 將流浪狗A帶回家飼養 數日後 甲又未經父母同意. 以自己打工所得款項 請獸醫乙為A狗植入經晶片 且請乙於晶片有關資料中登記A狗主人為. 甲之父親丙 嗣後 甲仍未徵求父母同意 委任18歲同學丁於1個月內出賣A狗. 甲並就此授與代理權予丁 2個月後 丁以甲名義出賣A狗於戊 價金新
(還有30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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