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TransLaw ]
討論串[民法] 謝謝各位熱心版友 誰說網路沒愛心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無主物先占為事實行為,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前提,甲取得流浪狗的所有權. 其後為狗其主人為何人的登記,並無物權行為存在,不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甲自己打工之所得,應為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甲就自己打工所得之財產有處分之能力,其與乙間的契約行為可以有效成立. 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與丁
(還有294個字)
內容預覽:
18歲之甲不顧父母反對 將流浪狗A帶回家飼養 數日後 甲又未經父母同意. 以自己打工所得款項 請獸醫乙為A狗植入經晶片 且請乙於晶片有關資料中登記A狗主人為. 甲之父親丙 嗣後 甲仍未徵求父母同意 委任18歲同學丁於1個月內出賣A狗. 甲並就此授與代理權予丁 2個月後 丁以甲名義出賣A狗於戊 價金新
(還有309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