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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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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試著回答看看........有錯請指正............. 著手的學說大致有5種. 形式客觀說:實行嚴格構成要件之行為. 實質客觀說. 1.部分行為說:實行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 2.危險行為說:對客體造成直接危險之行為. 3.中間行為說:不必再為其他中間行為. 純粹主觀説:以行為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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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關於不能犯我有個疑問想請板上的大大解答. 一般在學說上,著手有四個判斷的學說,主要以實務界和學說界作為探討. 實務界主要以實質客觀理論,此論點以林山田的分類為兩種. 1.行為人開始實行依客觀見解可認為與構成要件具有必要關聯性,而可視為構成要件部分. 行為,始為著手實行.. 2.必須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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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可能誤解了未遂犯的處罰理由以及未遂犯著手時點認定標準。. 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是有區分客觀未遂論,主觀未遂論,印象理論。. 那麼不能犯究竟是不是未遂犯應當以此架構下去探討。. 由於立法這次修正理由聲稱採客觀未遂論,認為不能犯既然沒有危險,. 當然不構成犯罪。所以這次修正就把他改成不罰。. 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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