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刑法] 輔大...補第一題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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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uyang (riiya)時間19年前 (2005/07/14 22: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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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上,經常. 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依司法院釋字第八號、第七十三號解釋,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銀行),即屬公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而卻因政府股權佔百分之
(還有604個字)

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making (樣 子)時間19年前 (2005/07/15 00: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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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簡答一下^^. 現行法~. 稱公文書者,係有公務員身分所為職務上製作上之文書. 所以要件一:需有公務員資格. 要件二:為公務員之職務所為之文書. 新修法~. 將公務員限定於處裡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和委託行使公權之類型. 所以本題中,陸委會所指派之人員,非屬公務人員,(該不會財團法人也屬
(還有15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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