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民法] 請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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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uliantin0時間20年前 (2005/07/04 20: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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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點問題唷!您認為甲有何種權利被侵害呢??所有權??或者??. 甲並沒有權利被侵害,他沒把魚賣出去,充其量僅能說是”利益”. 因此並無適用民法184I前段的餘地. 然而是否可以主張184I後段?也不行,因為要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而從題示觀之,甲並非故意,亦不能主張. 故甲無從依184條請
(還有238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bsdon (夢想邊界)時間20年前 (2005/07/04 14: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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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點出的是〝婦女乙不知拍賣鮪魚之喊價乃以公斤計算〞,所以一開始乙的動機便是錯誤誤。因為乙不知以公斤計算,此時,作成此項買賣的動機,是因錯認事實,沒將動機認識正確正確。不能算是內容錯誤。因為所謂的內容錯誤,是一開始做成意思決定的動機是正確的只是在整個過程中,將客體弄錯了!. 而動機錯誤,乃表意人本身
(還有265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ugashoga (wuga)時間20年前 (2005/07/04 14: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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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公斤計算只是意思表示決定的起因. 也可以算是動機吧 但不是重要動機錯誤. 最後成為內容錯誤應該是因為乙的意思表示客觀意義與內心效果意思有誤差. 乙的錯誤內容應是『誤以為出價是6000元 per fish,. but 其實表現出來的是150萬/fish』. 黑鮪魚真的這麼貴嗎?. --. 發信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ayemei (fayemei)時間20年前 (2005/07/04 14: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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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錯誤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是為原則,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 「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ꄊ※內容錯誤指表意人表示其所欲為的表示,但誤認其表示的客觀意義. 如欲購買A狗,卻誤認B犬為A犬狗,並購買之. 物之性質指足以影響物的使用,及價值的事實或
(還有96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ugashoga (wuga)時間20年前 (2005/07/04 14: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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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重要動機錯誤僅限於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 而今天乙又不是誤認該條大魚的價值. 而是誤認自己意思表示的意義. 所以應該是內容錯誤. ....吧..?!.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6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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