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賣方未立標價和買賣契約

看板TransLaw作者 ( jimmywr)時間11年前 (2014/06/23 04:41), 11年前編輯推噓10(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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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小弟將第二子題的答案做了個修正, 首先是把買賣契約不成立的原因寫進去,之後 再引用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顧客返還或支付價金。 顧客G抗辯的部份,則提出了182條第1項 第一子題的部分我都沒有作任何修改, 若各位先進覺得還有要補充的部份,希望還能夠不吝提出,謝謝 :D (題目) 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四十元」的牌 子一個。在此家旅館點由〞蘆筍湯,炭烤牛肉及花椰菜,點心〞所組成,共計 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之餐點一份的顧客G,吃了放置在他餐桌上的兩顆桃子。G 認為這兩顆桃子是其所訂之餐點的點心,所以他拒絕爲這兩顆桃子另外再支付 新台幣八十元。 (一) G 之主張於法有據?此與當G 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時之法律結果 是否相同?(15 分) (二) 當 G 坐到餐桌之前,另一個顧客由於疏忽大意將該牌子藏在餐桌底下時 ,H相對於G有哪些請求權?(15 分) 我的答案如下: 擬答(一) (一)按契約得依要約與承諾之合致而成立。所謂要約,係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 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要約一但成立後,要約人即應受拘束,民法第154條第1項參照。 如經相對人據以承諾,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53條參照。) (二)本題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40元」,依上述 民法第154條規定,係屬要約。而顧客G吃了放置在餐桌上的兩顆桃子,係屬承諾。按民法 第153條,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故顧客G須為這兩顆桃子支付新台幣80元。G 於法無據。 (三)顧客G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以為兩顆桃子是所訂餐點之點心,屬於動機錯誤 ,動機錯誤之意思表示錯誤不可撤銷,G仍需支付新台幣80元。 兩者法律結果相同,顧客G都有支付兩顆桃子價金的義務。(民法第367條參照)。 擬答(二) (一)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參照。在本題中,顧客G因 為未看到標價,以為桌上之桃子為餐點之點心,乃對交易的了解不正確,和旅館主人間 買賣契約不成立。(民法第345條第2項參照) (二)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惠,使他人損害者,受損人可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 條參照。顧客G食用兩顆桃子造成旅館主人H的財產權損害,故旅館主人可請求返還兩顆 桃子或相當兩顆桃子的價金。 擬答(二)延伸問題-顧客G如何針對給付價金的部份提出抗辯? (一)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若不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經不存在者,免付返 還償還價額責任,民法第182條第1項參照。 (二)在本題中,顧客G食用了旅館主人H的兩顆桃子,乃由前面一位顧客將標價藏在桌子底 下,導致對交易的了解不正確,故符合上述所說,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又所受利益已不存 在的條件。顧客G可依照民法第182條第1項,針對旅館主人提出給付價金的部份,請求免 付返還償還價額,與之抗辯。 -- Anything, without blind insistence, is righ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23.5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ransLaw/M.1403469706.A.685.html ※ 編輯: JimmyWr (115.43.23.58), 06/23/2014 04:42:12

06/23 09:20, , 1F
呃,182是賠償範圍不是抗辯阿
06/23 09:20, 1F
※ 編輯: JimmyWr (115.43.23.58), 06/23/2014 11:09:20

06/23 11:11, , 2F
恩..請問182第1項賠償範圍的法條該怎麼引用呢,謝謝..
06/23 11:11, 2F

06/23 11:11, , 3F
賠償範圍不適合拿來做抗辯的理由嘛
06/23 11:11, 3F

06/23 11:13, , 4F
……
06/23 11:13, 4F

06/23 11:17, , 5F
意思表示錯誤就自己判斷題目中行為人究竟有沒有法效意思
06/23 11:17, 5F

06/23 11:17, , 6F
就好,動機跟自己過失原則上沒辦法撤銷
06/23 11:17, 6F

06/23 11:19, , 7F
下筆前想想請求權基礎是什麼,這題憑你所學的來判斷應該
06/23 11:19, 7F

06/23 11:19, , 8F
怎麽處理就是了,畢竟高大常常考到債篇的範圍
06/23 11:19, 8F

06/23 11:21, , 9F
再看一下法條你一定行的
06/23 11:21, 9F

06/23 11:38, , 10F
"請求免付償還返還價額"這樣寫可以嗎?
06/23 11:38, 10F

06/23 11:39, , 11F
另外,我自設顧客G提出抗辯那題,契約本身不成立,那是不是
06/23 11:39, 11F

06/23 11:39, , 12F
不用討論到意思表示撤銷與否?因為契約根本不成立
06/23 11:39, 12F

06/23 11:40, , 13F
第一子題有用到動機錯誤不得撤銷,第二子題我是寫契約不成
06/23 11:40, 13F

06/23 11:40, , 14F
立.應該只有第一題才需要到討論意思表示吧?
06/23 11:40, 14F

06/23 11:49, , 15F
179請求返還,但拒絕返還價金可以說是抗辯嗎
06/23 11:49, 15F

06/23 11:50, , 16F
還是說我法條後面寫成抗辯會誤解182I法條的意思
06/23 11:50, 16F

06/23 11:51, , 17F
但如果把與之抗辯寫在後面的話可以
06/23 11:51, 17F

06/23 11:52, , 18F
http://ppt.cc/uEEI 抗辯權我參考這裡
06/23 11:52, 18F

06/23 13:20, , 19F
跟這個沒有關係
06/23 13:20, 19F

06/23 13:38, , 20F
你上菜市場買9顆高麗菜同時把放旁邊的蔥拿走,或是去全家
06/23 13:38, 20F

06/23 13:39, , 21F
買芒果冰10元不小心給了50,也沒有必要去想該撤銷什麼東
06/23 13:39, 21F

06/23 13:39, , 22F
西不是嗎?在這個案就觀察利益移動的軌跡-沒有法律上原因
06/23 13:39, 22F

06/23 13:39, , 23F
享受桃子的使用利益跟店家受有利損害且有直接因果關係。
06/23 13:39, 23F

06/23 13:39, , 24F
同樣你壓根沒有要買桃子的法效意思,不影響你就這頓套餐
06/23 13:39, 24F

06/23 13:39, , 25F
與店家有成立負擔行為及處
06/23 13:39, 25F

06/23 13:39, , 26F
分行為的效力
06/23 13:39, 26F
不好意思,用修文的方式回文可能會清楚一點 就這個題目而言,我們是可以觀察得到利益移動的軌跡, 而顧客吃了桃子損害了旅館主人的權益,但我們談這個利益移動的軌跡, 至於要提到不當得利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當中有一個要件叫做無法律上的原因 那就"無法律上原因"這個點,是不是該針對這個桃子的標價被藏,並不構成意思表示合致 買賣契約不成立,故無法律上原因而造成旅館主人損害 因為要表達無法律上原因這點,就標價被藏,而意思表示不合致,買賣契約不成立 才能推導出無法律上原因不是嗎 那另外請問一下,顧客沒有購買桃子的法效意思,是不是也是剛好用我的 "因為標價被藏,而意思表示不合意,買賣契約不成立"這點可以去討論呢 還是該怎麼客觀去描述說顧客他本身沒有購買桃子的法效意思, 不好意思,只是針對閣下您提供的觀點還有些地方想要罹清  謝謝!

06/23 13:43, , 27F
假使你一開始就認為桃子包含在買賣契約內,實際上你也不
06/23 13:43, 27F

06/23 13:43, , 28F
可能為了一顆桃子把法律行為撤銷,畢竟飯跟桃子你也吃了
06/23 13:43, 28F

06/23 13:43, , 29F
拍謝啦!小弟淺見,用超白話方式別介意
06/23 13:43, 29F
※ 編輯: JimmyWr (115.43.23.58), 06/23/2014 14:35:52

06/23 15:13, , 30F
是的
06/23 15:13, 30F

06/23 16:04, , 31F
樓上這位前輩謝謝。有問題在煩請請教
06/23 16:04, 31F

06/23 16:46, , 32F
不要這樣說,大家一起討論交流,話說這版越來越冷清,建
06/23 16:46, 32F

06/23 16:46, , 33F
議你有問題去國考版吧……
06/23 16:46, 33F

06/23 19:25, , 34F
好,我國考版和這邊兩邊都發發看
06/23 19:25, 34F

06/23 19:29, , 35F
但國考版發轉學考題目好像怪怪的吧...除非題目剛好是特考
06/23 19:29, 35F

06/23 20:24, , 36F
你不用說是要國考阿,就說民法問題
06/23 20:24, 36F
文章代碼(AID): #1Jfp-AQ5 (TransLaw)
文章代碼(AID): #1Jfp-AQ5 (Tran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