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 96北大財法第二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永恆的羽翼)時間14年前 (2010/05/20 22:16), 編輯推噓6(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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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211 (哈哈)》之銘言: : 甲擬殺乙,深夜持刀埋伏通往乙宅之路旁。忽見人影,匆忙中,將迎面奔來之丙誤認為乙, : 當場將丙刺斃。甲之刑責如何?又,甲以殺乙之目的,持有照獵槍向乙開槍。詎因技術欠佳 : 射中旁邊之丙,丙因而死亡,乙得免於死。問甲之刑責如何? : 擬答: (33%) (一) 1. 甲誤乙殺丙該當普通殺人罪(271 I) 行為人甲殺丙造成人死之結果, 行為結果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因甲誤丙為乙而將丙殺害, 此一客體錯誤之情形, 我國採法定符合說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之事實, 係在同一構成要件內, 即有法定要件的符合, 不阻卻故意之成立 此為等價客體錯誤, 成立故意, 故甲構成普通殺人罪 (二) 1. 甲射乙而誤中旁邊之丙, 該當過失致死罪(276 I) 行為人甲欲殺乙卻造成丙死亡之結果, 因果歷程產生偏離 此情形係打擊錯誤, 我國對此採具體符合說之立場 行為人主觀上之認識與客觀之事實, 需具體一致, 否則阻卻故意 因此題中行為人甲主觀上欲殺乙卻造成丙死, 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之事實不符合, 故阻卻故意, 僅論以過失 因甲阻卻故意, 故論以過失致死罪. 2. 甲開槍欲殺乙之行為該當殺人未遂罪(271 II) 行為人甲開槍殺乙, 著手後卻未中射中乙, 應評價為未遂 故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3. 競合: 此題中甲只有一開槍行為, 構成對乙殺人未遂與對丙過失致死罪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想像競合, 擇一重處之 (5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97.119

05/20 22:27, , 1F
我自認我這篇答案應可拿個30分(自我感覺良好中)
05/20 22:27, 1F

05/20 22:29, , 2F
如其他學長們有不同見解, 歡迎討論 <(_ _)>
05/20 22:29, 2F

05/20 23:03, , 3F
我的寫法就不是這樣耶(?!)
05/20 23:03, 3F

05/20 23:06, , 4F
可是我不知道回這篇文 要按甚麼@@"
05/20 23:06, 4F

05/20 23:09, , 5F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想像競合 擇一重處斷
05/20 23:09, 5F

05/20 23:09, , 6F
05/20 23:09, 6F

05/20 23:16, , 7F
在本文按SHIFT + R
05/20 23:16, 7F

05/20 23:17, , 8F
然後選F(看板) => Y(引用標題) => Y/N 是否保留原文
05/20 23:17, 8F

05/21 00:07, , 9F
先不論寫得好不好..我覺得老師應該會很吝嗇給到30分吧
05/21 00:07, 9F

05/21 12:07, , 10F
黑阿.............不過為什麼吝嗇呢......
05/21 12:07, 10F

05/21 12:08, , 11F
謝謝^^ 我知道囉^^
05/21 12:08, 11F

05/21 21:48, , 12F
哪有什麼慷慨給分的道理
05/21 21:48, 12F

05/25 20:00, , 13F
本題配分:(一)16分 (二)17分
05/25 20:00, 13F

05/25 20:05, , 14F
(一)預備沒寫-5,採用學說-1,嘗試用構成要件故意錯誤寫
05/25 20:05, 14F

05/25 20:06, , 15F
,有法律文字沒涵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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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沒涵攝-1
05/25 20:07, 16F
人都被幹掉了, 預個頭備... 學說大家愛, 不寫學說要寫什麼? 而且一半以上是學者出題 "行為人甲殺丙"造成人死之結果 <===這個不是構成要件的涵攝是啥? 很難殺死就算了, 這題人都被爽快地殺死了, 對"殺"涵攝只是浪費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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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的部份,10分扣九分。因為結論有對。
05/25 20:10, 17F

05/25 20:18, , 18F
更正:(二)1的部份,7分扣6分。因為結論有對。2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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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0:19, , 19F
5分拿1分。結論沒寫,你的體系上看不出來是一行為,扣4分
05/25 20:19, 19F
1除了結論外問題在哪? 三階論套打擊錯誤採具體符合說這可是最為多數學者接受的寫法 您另有高見我當然尊重, 不過此題原PO是新手, 當然是用通說解法對他最有幫助 2只是單純的未遂, 跟1是同一行為, 本來就不需對此太過著墨, 簡單點出即可 至於結論, 我直接點出 "甲只開一槍", 改題老師應該沒蠢到看不出是一行為 ※ 編輯: Eternalwing 來自: 114.47.197.153 (05/26 21:47)

05/27 13:40, , 20F
我跟E大的差別看法,這就呈現出是所謂國考射倖性的特性,
05/27 13:40, 20F

05/27 13:40, , 21F
有老師要體系上看得出來是一行為。但如同E大說,他在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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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42, , 22F
有點出一行為。上述的評分,乃回應E大在1樓那邊的推文,
05/27 13:42, 22F

05/27 13:43, , 23F
多少有些標準不同與玩笑的部份。希望不會擦槍走火。
05/27 13:43, 23F

05/27 13:44, , 24F
E大說:這個不是構成要件的涵攝是啥? 小弟在此回應一下
05/27 13:44, 24F

05/27 13:45, , 25F
這樣的寫法,不算是涵攝。只是事實(藍色)與法律概念(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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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46, , 26F
),欠缺涵攝過程(黃色),(顏色的意思,請參閱本系列文)。
05/27 13:46, 26F

05/27 13:46, , 27F
而舉殺人例子來說明涵攝,補教名師blackb也曾在國考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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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47, , 28F
與小弟同樣的寫法,可資參照翻閱(註:或許是blackb學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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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自己心得文,而非blackb自己貼的)。E大這邊的說法,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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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49, , 30F
有誤會。有些地方是可以省,有些地方卻不能省筆墨。竊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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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50, , 31F
:如wala大(參閱系列文)的無違法性與罪責等語,此處殺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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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51, , 32F
攝,可能不要省略較為妥適。希望法轉版的考生,藉本題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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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52, , 33F
論,都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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