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討論 台大98年憲法考題

看板TransLaw作者時間15年前 (2009/07/14 03:15),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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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享一下今年台大憲法考題我的想法, 我先寫權力分立那題,再分享第一題關於行政中立法的想法 而我寫的型式不是"擬答",是我個人的分析,題目是聽學弟妹口述, 所以有不精確的地方,敬請見諒,合先敘明。 一、權力分立題型(第二題) 終於不再考獨立機關(連續考兩年..),這次是考 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 三方關係。 其實這一直都是熱門的傳統考題,傳統到讓人覺得這不會再考了吧!! 考出來,如果對於憲法條文以及此議題熟悉的同學就會很吃香,而這題很像一個總複習啦 , 所以寫這題你必須要了解的憲法問題有 1、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為何? 2、總統憲法上的職權? 3、總統和行政院長的互動關係為何? 4、行政和立法之間對於「政策」有所爭議時的解決途徑? (一) 知道上述的先決問題後,首先要說明的就是【我國中央政府體制】, 這絕對是寫這題的一個重要開場白。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最大的特色就是─ 雙元行政首長(行政權割裂) 或俗稱雙首長制(not 雙手長痔) 依據為何? 從憲法條文來看 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再搭配54條、58條之規定, 無庸置疑的,行政院是中央政府體制最高行政機關,並不隸屬於其他機關之下 (例如總統制下的總統)而行政院長就是最高行政首長。 再來,就是總統部分,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之規定, 享有所謂的大政方針決定權,再依據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 由中華民國人民直選,所以這裡的意義就是 總統亦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且享有憲法上的實權, 輔助釋字627號解釋理由書中的一段: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略很多行)...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任命權等...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是總統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 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認為有妨礙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虞者, 應負保守秘密之義務,亦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所以由理由書中可得之,在憲法所賦予總統之行政權範圍內,總統也是最高行政首長, 故總統在此權限範圍內當然也是憲法上的機關,所以憲法53條充其量只能說, 行政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之一",而非唯一。 (二) 簡單講述我國憲法行政權限後,再來要處理的問題就是總統和行政院長的關係, 關於這部分,如果沒憲法知識就應該多看新聞時事, 首先,這題的問題(關於總統參選政策的實踐) ,我的建議是要分成: 1、憲政實務運作面(實然面向) 2、憲政運作應然面(應然面向) 而考題的重點,考生應該放在第2的應然面上,最後再交待實然面會如何。 好,就這題而言,就我國除了當年扁皇任命國民黨籍的唐飛擔任行政院長,因為 核四爭議導致所謂的國會多數黨擔任閣揆的局面破裂外(因為唐飛最後請辭), 其實我們也知道,這題關於總統和行政院長的衝突不太可能會發生 在現實的政治運作上,因為行政院長由總統一人單獨任命(憲增第三條第一項), 再加上我國憲法沒有規定總統有義務任命國會多數黨黨魁擔任閣揆之義務, 所以這時現實運作會導致行政院長和總統關係像是美國總統制般, 意即行政院長只是國王的人馬,總統才是行政院長的太上皇。 不過,如果考試這樣寫,我想老師會覺得你是在寫豬油時報的社論, 不是在作憲法分析,我們終究要回歸憲法規範來分析。 而這題第一個問題就在問說【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是總統抑或行政院長職權? 我們應該先從憲法規範來尋找答案, 1、總統基於憲增第二第四項之規定享有大政方針 決定權,但這個大政方針決定權的內涵為何? 依國家安全會議第2條規定,係兩岸、外交、國防等國家重大變故事項, 這邊要注意的是法位階的問題,國安會議法僅是法律位階, 我們用法律位階去論證最高的憲法位階的權限不是很恰當,充其量只能作個參考, 但在憲政實務運作上,大致上就是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領域。 2、 我國憲法關於行政權,依憲法53條之規定,也就是除了立法、考試、 監察之權限外之權限,應該都涵括到行政權(行政無所不包阿 哈哈), 並受行政一體性原則拘束(參釋字613) 所以不管是兩岸之經濟等事務都歸屬於行政權享有 (但注意增修條文第11條及憲法23條)。 而【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我們可以確定的是,這涉及了 兩岸、國家經濟、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民生經濟等事項, 所以絕絕對對不是總統的大政方針決定權所可包括吸收的, 即使認為在國防、外交、兩岸領域中總統有最終決定權, 由於本題牽涉層面之廣,毋寧說是一個共享權限才對, 而行政院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53、54條),又係行政院會議主席(58條), 提請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56條),再加上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行政院又必須對立法院負責(提出施政方針和施政報告), 基於行政一體之下,行政院長應該對各部會享有指揮監督權, 所以行政院原則上應該不受總統直接指揮才對 然而總統要實踐他的大政方針決定權或是競選政策,在某些部分必定是要透過 各部會的配合,所以當兩者意見有衝突時, 解決的途徑不是總統直接指揮各部會(也無法直接,總統主持的是國安會議) 而應該是 (1) 總統將其意見傳達給行政院長,由行政院長招開行政院政務會議討論或是 總統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由總統指定行政院長列席會議討論,以此解決爭議。 (2) 行政院長在97修憲後,總統有完整的任命權,學界通說認為也包含完整的免職權才是, 總統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在責任政治上必須對人民負責,總統實現政策又必須透過 行政院長,故理應有完整任免其所任命的行政院長才是,再從釋字520號可得此證, 「 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 選,乃實現民意政治之途徑。 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 ,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 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惟無論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 仍應遵循憲法秩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制衡設 計,以及法律所定之相關程序。 ............ 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 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由此可知,總統和行政院長的關係上,某程度有上下隸屬的關係, 不過在此而言,我認為前提是在總統及行政院長隸屬於同一政黨情況下比較洽當, 換句話說,如果那不是總統的職權,總統提這個政見做什麼?! 好比說馬英九在競選時說要改善全國治安,但治安跟總統憲法上職權有何干係? 這毋寧像是一個政治上競選語言而已。 在憲法規範層面上(應然面),總統權限並無這麼大, 但實然面上總統的意志往往是可以直達行政院長的。 3、 至於誰有最終決定權,我想總統既然享有任免權,我們可以說 總統可透過免職行政院長來尋求與其意志一致的新行政院長, 所以,最終決策權在運作上會偏向總統身上。 (三) 至於關於本題行政和立法互動爭議上,還是回歸釋字520號解釋, 關鍵還是在於這是不是憲法63條的國家重要事項,如果是? 那立法院可參與的程度為何? 還有憲法上正當程序的實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 而我還要必須強調且注意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這條是可以提供立法院參與本事件的重要憲法授權規範。 這題大概就這樣囉,歡迎一起討論。 參考資料 :憲法條文 、大法官解釋 http://www.wretch.cc/blog/Yunhao1985/178665 網誌版 -- http://www.wretch.cc/blog/Yunhao1985&category_id=12907368 我個人所寫的一些憲法文章,非常考試取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32.211 ※ 編輯: misiagod 來自: 59.112.132.211 (07/14 03:29)

07/14 11:33, , 1F
超強的!推一個!
07/14 11:33, 1F

07/14 19:32, , 2F
看完之後...唉..推你一個
07/14 19:32, 2F

07/15 02:17, , 3F
推!!!!!!!!!!
07/15 02:17, 3F

07/15 13:41, , 4F
學長一定推....明年還需要你阿~~~~
07/15 13:41, 4F

07/16 18:19, , 5F
看法轉長知識 學長推~
07/16 18:19, 5F

07/16 18:19, , 6F
推錯地方=.=...
07/16 18:19, 6F
文章代碼(AID): #1AMuVgL3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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