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題是這學期黃昭元老師上公法實體與程序綜合研討課程,
老師指定給學生討論以及辯論的回家作業,有點難,但我覺得在
思考憲法基本權的問題上,有很大的幫助。希望學弟妹能參考看看囉:)
例一、包拯考警察?
假設甲男於本年度報名參加警察人員特種考試,筆試成績高居榜首。
甲依規定赴指定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卻因額頭刺有「公正」二字,
兩眉間刺有黑色下弦彎月之圖案,胸口刺有裸體人形及「愛妳愛在心坎裡」
的紋身及刺青,被認為違反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之授權所訂定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款:「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前九款略)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
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
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第十一至十三款略)」之規定,因此被
判定體格檢查不合格。試務機關依上述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將甲分
配訓練,致甲無從取得警察任用資格。甲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張其
臉上刺青是因景仰執法人員所刺,與忠孝東路至愛國東路間之角頭幫派「大
公無私」幫所屬公正堂(虛擬幫派,勿當真)無關;胸口刺青則是為紀念年
輕時的一段戀情,並非色情、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均敗訴確定,甲因此聲
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以甲之代理律師的觀點,並參考相關大法官解釋,
針對本案之實體爭點,扼要提出甲得主張的違憲理由。
附現行相關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高等、普通、初等考
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一條第一項:「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第七條第一項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第八條第一項:「本考試應
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
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
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案例二:總統選舉民調
假設有某政治學博士A於總統選舉投票日前五天在報上發表文章,文中列有
A在十天前完成的候選人「人氣指數」資料,指出甲候選人指數百分之四十,
乙候選人指數百分之三十,丙候選人百分之二十。主管機關認為A違反「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政黨及任何人或法人代表不得於投票
日前十日內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之規定,並依同法第八
十六條第二項「政黨及任何人或法人代表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新台
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處A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罰
鍰。A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均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如果妳是
大法官,請問妳會如何解釋本案?理由?
案例三:
公園、公園,一切公開的公共園地:錄影機的故事
假設A市政府基於預防犯罪、保障人民安全、維護環境整潔等理由,編列預算,擬在全市
各公園入口及四周裝設數位錄影機,並連結至市政府網站,24小時播放。A市議會在審查
預算時,有部分市議員認為此舉違憲,主張刪除該筆預算。請分別從市政府和市議會立場
,撰寫合憲和違憲的法律意見書各一份。
字數限制:每份法律意見書的字數各在1000字之內。
還有一題案例四,不過這題過於複雜,還是在別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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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一下案例一和案例二就好,
一、
1、案例一涉及人民憲法18條的應考試、服公職權利,
這邊有趣的是,是應考試權還是服公職權的限制? 關於應考試服公職的大法官解釋,
釋字546號有做定義性的解釋,不過這邊其實不是本題的重點,只要籠統的寫應
考試服公職權就好。
(題外話:昭元老師出國時,高點的植憲老師有來代課,
他認為是應考試權,不過..我和許多同學的想法是:應考試權所賦予人民應該是,
公平的參與考試以及有資格參與考試的機會,然而本案的限制是在錄取及格後的階段,
比較像是國家是否正式與人民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服公職)的限制,而非排除人民參與
考試,除非將考試的範圍擴及於體檢,這樣似乎就說的通。)
2、我國往往都將應考試權和服公職權分開觀之,其實有許多學者就主張,
應考試服公職是一體的,也就是經考試及格後才能服公職,
不過就算考試及格,國家是否產生一個錄用的義務?!
似乎應該採取否定見解,所以本案的苦主應該難以主張考試院應該要錄用他的给付請求
權,至於他能爭執的就是,該規則第九條第十款侵害他憲法上的權利,
然而,是什麼【憲法上權利】就成為本題的關鍵。
3、僅就實體上而言,可以主張不當連結之禁止(其實就是目的手段欠缺合理關聯)
言論自由似乎是可以思考的方向(針對言論內容or非針對言論內容?),不過植憲老師
在這卻認為這題沒有言論自由的問題,他的意思似乎是說,憲法沒有保障
特定人士or公職人員有言論自由,這邊我並不是很懂...不過在我的主觀想法上
認為即使成為公職人員亦不能否定他是基本權主體,更何況本題的狀況是,
受侵害人根本尚未成為公職人員。
4、言論自由外,平等權也是一大重點,原住民、在役或退役軍人基於什麼樣的目的
所刻的刺青可以排除於該條適用,這明顯出現差別待遇。所以平等權也必須討論,
但重點是,差別待遇的基準為何?是刺青的內容?還是種族或是否為軍人?
二、案例二我相信很學弟妹在參考書上看過這題,尤其是憲法解題概念這本,
裡面的範例解答寫的是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我覺得必定有些人也會覺得困惑,
為什麼不是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其實有這樣的想法並非錯的!!這題看你從什麼
面向去討論就會有不同結果,甚至植憲老師在代課時,
他自己也認為這是針對言論內容限制(黃昭元老師也認為兩說都可),
班上同學八成認為是針對內容的限制,不過在此潑個冷水,
不管是不是雙軌或雙階的問題,重點還是在比例原則的操作上,
本法的目的為何?採取的手段和目的的關連性如何?
才是這題真正要我們去思考的。
大概就這樣囉,簡單介紹一下,避免不負責的丟個問題就走XD
http://www.wretch.cc/blog/yunhao1985
這是我的網誌啦,昨天新開的,準備用來討論憲法用的。
學弟妹有什麼批評跟指教也可以回應啦XD
最後,祝所有考生考試順利,成功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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