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民總與刑總
民法總則也不過一百五十二條 真正常用到的條文不超過一半
刑法總則有九十九條,但有用的條文也不會超過五十條
民法整部在民總最常用到的不外乎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表現代理和物上返還請求權
教科書裡面會出現行的條號就另外抄寫出來 實際算一算其實並不會很多
刑法分則會用到的條文也整天都在殺人罪章傷害罪章,了不起加一個毀損罪章
加加減減也才十幾二十條
整個轉學考實際上也就考你這二三百條的條文 (不包括憲法)
能完全引出條文的 優勢絕對大於只能引出法條大概內容的
自己做整理就好了 整個背起來其實也用不到幾天的時間
念了三年的法律 現在真的要說起來 必要的條文是一定要背的
如果每次看到課本上寫184I前段後段,II還要去翻法典才會記起來是侵權行為
然後再去想構成要件 真的很麻煩 而且效率奇差
法律雖然不能只靠死背 但是有些基本功還是要下
如果只靠書幫你整理好 那也只是作者自己的東西 不是你自己的
簡單的事自己動手絕對收穫會更多 這個是過來人的感想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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