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著手之標準~~?
※ 引述《aa31420 (哈哈)》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我國實務對於著手之標準,是採取刑式客觀說 還是實質客觀說的立場?
: 金律師的刑總經典題型是說採實質客觀說
: 但是有些教科書卻說採形式客觀說!!!
: 到底哪一說才對呀?
: 謝謝~~~~~~~
應該是都有。正確一點來說,實務自己在著手的認定上,不會去區分形式客觀說或實
質客觀說,這是學說自己作出來的討論與區分,也是解釋實務採取哪種見解。而實務
早期也是有採形式客觀說的,因為認定上比較清楚明確,不過相對的也被批評太過僵
化。所以之後的實務見解泰半採取比較變通的作法。
實務往往會比較流於個案認定,像是84台上4341號判決:「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
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搜尋財物時,
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既然用了一般社會觀念,其實就是預留了一些判斷
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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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4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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