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 想問一個性侵案例

看板TransLaw作者 (e33)時間17年前 (2007/05/05 16:10), 編輯推噓13(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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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實際上發生過的一個案例,我簡單說明一下好了 就是有一對情侶去陽明山逛,被一群收戀愛稅的流氓圍住 男的被架住,女的被要求口交 女的在口交途中咬斷對方命根子,當場血流如注,歹徒倒地打滾動彈不得 其他流氓一哄而散,男友脫困,與女友共同把歹徒打死 重點在於打死人的這個行為,而不是咬人行為 正當防衛23條要對現在不法侵害而為合乎比例原則的反擊 如果你要說過當防衛的減輕事由,那也必須是在合乎現在性,但違反比例原則 這樣才有可能為過當防衛 現在歹徒躺在地上血流如注動彈不得,很明顯侵害已過去,不符23條的現在性 但根據甘添貴見解,只要有時間場所密接性,就可以是273義憤殺人的當場,結合犯亦同 273的義憤殺人是要當場對於不義之加害行為而為之,基本要件是 1.當場 2.對於不義行為 這個案例的重點不在當場,因為根據時空密接說,他就是當場 也不在於這是不是不義行為,因為無論你把不義的標準拉到多高,你當然可以認為 一些輕罪不能構成不義,但性侵屬於相當重罪,程度上當然是不義行為,連通姦 都可以主張不義行為來義憤殺人了,性侵不能主張? 這個案例的重點在於,273是不是一定要第三人才能為之? 如果你認為一定要第三人才能為之,我們來看這個案例 甲男不能主張23條為他人正當防衛,因為這是一個過去的侵害 但他可以用273義憤殺人來減輕刑責 乙女不能主張23條正當防衛,同上述這個侵害已過去 而他也不能用273義憤殺人來減輕刑責,他只能構成271 男朋友不是性侵被害人,只是個旁觀者,可以用273來減輕 女友是直接被害人,情形更為嚴重,卻不能用273來減輕? 這樣合理嗎?有沒有輕重失衡? 我很感謝有人提供實務見解給我 不過我仔細看了一下,他有的重點在講當場,有的重點在講義憤 而沒有提到是不是一定要第三人才能為之 所以我想性侵被害人應該是可以用273來減輕刑責的 ※ 引述《zobow001 (跟你拚了>___<)》之銘言: : 看一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好了: : 按刑法273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 : 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 : 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所稱「當場」,係指該一 : 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 : 始足當之。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 : 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 : 申言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 : 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 這個他人是指不義行為是他人為之 並不是說義憤殺人必須是他人為之 : 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者 : 而言(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意旨參照)。 : 按照字面上來看,最高法院似乎是認為要第三人在當場 : 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激憤而當場對原本的加害 所以這裡或許是您看錯了 : 者實施傷害的行為才算該當構成要件. : 就您所提的案例個人是覺得應該也不該當義憤殺人的構成要件, : 而只能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下去考量刑的減輕. 如果是273來減輕,他最低可以判到緩刑都有可能,7年以下 但若用271最低10年的基礎來減輕,能怎麼減?我就不知道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8 ※ 編輯: e33 來自: 192.192.154.48 (05/0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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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解釋若違背常理,那就是把法學脫離現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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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人民法感情來說,一物二賣均有效也是違反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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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948善意受讓也是違反常理。買個東西還分物權行為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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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也是違反常理,交付3個1元硬幣=三個物權行為,也違反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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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感情」、「常理」?這些都是極為模糊的概念,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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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之正當性毋寧是具有可預測性、可確定性,即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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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之憲法要求。如果說要用「一般人」對法律的理解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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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人不同這樣的論據來證立國家法之存在正當性。似乎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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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以及加強人民的法律常識來得更為實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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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證立)更正為=>(非難)國家法之存在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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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29, , 11F
我只是說 常理影響我們對法條的解釋 沒想到反應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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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之解釋本是我們對立法者當然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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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立法權將被司法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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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位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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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之解釋本是我們對"司法者"當然之要求 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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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有體系解釋 目的解釋 文義解釋 歷史解釋,不是光一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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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不然我們也可說:無關之甲可依273減輕,受害之乙女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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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依273減輕,同樣行為不同結果,輕重失衡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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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33 來自: 210.192.233.204 (05/0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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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從文義解釋上無法得出被害人不能構成273,體系解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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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第三人可以用273減輕,較無期待可能性的被害人卻不能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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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形成矛盾,所以解釋上應該解為被害人亦以273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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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輔以33上1732例,丈夫看到妻子通姦,憤而殺人,可構成義憤殺人 丈夫也是不義行為的被害人,就通姦罪而言戴綠帽的老公算是被害人 連綠帽兄都可以用273減輕了,被性侵卻不行?難道戴綠帽比被性侵嚴重? ※ 編輯: e33 來自: 210.192.233.204 (05/06 14:37) ※ 編輯: e33 來自: 210.192.233.204 (05/06 14:37)

05/06 18:48, , 22F
我本來就支持了阿...去看一下1467,真是不分青紅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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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23:11, , 23F
喔喔請不要誤會...我只是想藉機說明而已...如感到冒犯實屬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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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0:08, , 24F
其實去翻了一些書對義憤殺人的敘述都不算多~也都沒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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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0:09, , 25F
被害者是否能夠適用一份殺人這一條~~去查了一些實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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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似乎也沒有相似的案例耶~~不過覺得e33說的蠻有理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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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0:11, , 27F
改天去問一下老師的看法再來和大家分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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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21:41, , 28F
關鍵在於是否當場 至於當場的認定 就因人而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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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15:19, , 29F
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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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20:52, 5年前 , 30F
存在之正當性毋寧是具有 https://muxiv.com
04/22 20:52, 30F
文章代碼(AID): #16F3l_JB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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