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台大的考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我愛小天使)時間19年前 (2006/07/15 21:03), 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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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aking (樣 子)》之銘言: 嗯......我補充一下, 順便讓我賺一下P幣......XD : 國民住條例19- 曳臚@題: : 1.甲乙約定購買a地,甲出賣人,乙買受人,甲乙約定乙負擔移轉登記時的土地增值稅,試 :問甲乙間之約定是否有效然後題目又給你土地法的條文, : 2.甲符合買國宅之資格,並向該管政府購買一國宅a.但甲住不到兩日,就向乙約定買賣 :該房屋,忖S依國民住宅條例19I還有21條之規定,國宅買受人住滿一年,即可轉讓 贈與 買 :賣於他人,故該管政府機關向法院提出XX並欲交法院強制執行,試問甲乙之買賣有效嗎?? 民總第一題有兩個小題分述如下: 1.甲和乙約定,由乙購買甲所有之土地,並特別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受人乙負擔。問此一 約定是否有效? 註:參考條文是土地法第182條、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土地稅法第28條。 2.甲有購買國民住宅的資格,向主管機關購買國宅,但在購買後幾天內,即與未符合購買 國宅資格的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國宅賣與乙。問此一買賣契約是否為有效? 註:參考條文是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一項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 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 換。其承購、承典、受贈...... 和第21條第一項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 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第3款交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 這個應該是要考任意規定和強制規定...... : 第二提: : 甲是操盤高手,用乙等三人之帳戶再股市交易,但甲資金不足,找在政卷公司之丙幫忙尋 :找金主,丙找自己親戚丁,並告知有個很會操盤高手即需資金,利息又高,丁嗣後同意借款 :,但表示不欲出面並要求要有擔保,於是丙告知丁匯300萬至乙的帳戶,丁照做 : 後丙告知甲要求擔保,甲亦提供A屋設定抵押於丙,後來甲操盤不蕩,資金一空,無奈只 :好將A屋拍賣,賣得之一百萬丙交由丁,丁表示........以下忘了 : 請問1.借貸契約成立於何人?? : 2.借貸契約是否成立?? : 3.丁應向何人請求反還?? : 4.甲丙間抵押權是否生效,效力如何???? 基本同上,要補充的是丁向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丙稱自己非借貸人,而甲證稱丙的金主 有多人,且丁不願出面承認自己是金主,因此不能將借款返還給丁。 : 以上是小弟印象,有很多字都不見了,但應該不影響題目的作答,尤其是第二提後面的題 :目,就一整個跟題目問的沒關,所以沒記得. : 我第二小提寫成雙方代理,但考完後有不少考生絕得是間接代理!!那到底是啥,可能有 :露一些關鍵字,有待其他大大補齊了!! : 憲法 : 1.甲女,領有殘障手冊,但視力良好,以按摩維生,後XX機關開以1萬元之罰鍰,甲表示其 :無其他謀生技能,請求諒解,但XX機關仍以1萬元罰鍰處罰,有大法官對這類問題有違憲之 :疑義 : 試問1.(15分)假若欲聲請大法官釋憲有何管道?又由何人提起,如何提起? : 2.(35分)此問題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以及平等權,請分別作違憲審查. 甲女是聽力和口語障礙並領有殘障手冊,以按摩維生等已如上面所述。甲對該行政處分 不服,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救濟,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發審法官認為該處分適用之法 依據似有違憲可能,而非a大所說大法官認為有違憲可能。 : 2.請分就下述案件分析是否合憲,並附理由.(50) : 1.立法院修改憲法,使永久居留我國之外國人,得以參選總統副總統之資格. : 2.立法院真調會. 這個的第1小題不是修改憲法喔...... 是立法院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使滿20歲且取得在我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享有選 舉、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權利。 第2小題是319真調會依真調條例向法務部要求調閱相關事證資料 試問這兩個行為之合憲性。 : 憲法忘了更多,但題目應該沒偏拉!! : 國文 : 作文題目:「知識人」的定義 : 六個字加兩個標點符號都是題目. : 英文 : I.字彙測驗 : 2.文法測驗 : 3.閱讀測驗 : 共50提.題目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你以為我真的會記的英文的題目阿,,別忘了我是來賺P幣的!! : 以上題目僅供參考,我真的沒記很住,除了國文百分之百以外,其他的可能LOSS很多,但內 :容考點沒錯拉!!加油逆!! 其他大概就是這樣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35.170 ※ 編輯: delta27 來自: 210.58.35.170 (07/15 21:53)

07/15 22:03, , 1F
還有憲法第二大題第一題s不是參選是選舉權
07/15 22:03, 1F

07/15 22:11, , 2F
憲法第二題第一小題~憲法第三條和130條夠不夠用~
07/15 22:11, 2F

07/15 22:13, , 3F
第二小題~釋字585和325~的行政特權~
07/15 22:13, 3F

07/15 22:16, , 4F
另外第一題第二小題是問用自由和平等權分別論述
07/15 22:16, 4F

07/15 22:21, , 5F
第一題其實平等權和自由權根本不用分開...
07/15 22:21, 5F

07/15 22:22, , 6F
但老師就是叫我們分開論述...
07/15 22:22, 6F

07/15 23:57, , 7F
其實第一題就只有平等權被侵害是重點 題目好...
07/15 23:57, 7F

07/15 23:58, , 8F
我記得第二提第一小題事參選權ㄟ 我寫錯了嗎?
07/15 23:58, 8F

07/16 00:00, , 9F
至於第二小題 我就寫585 認為真調會是國會附屬機關
07/16 00:00, 9F

07/16 00:00, , 10F
而忘了哪一號解釋 國會有文件調閱權
07/16 00:00, 10F

07/16 00:01, , 11F
所以適合憲的
07/16 00:01, 11F

07/16 00:01, , 12F
還有第一大題我是用合理審查標準 所以也是合憲結果
07/16 00:01, 12F

07/16 00:01, , 13F
我當時一直研究該用哪種立場審查 感覺好像應該用聲請人
07/16 00:01, 13F

07/16 00:02, , 14F
部過我後來還是用大法官的角度去寫題目
07/16 00:02, 14F

07/16 13:08, , 15F
不不不!!憲法第一小提也可以討論工作權當中的選擇職業的自
07/16 13:08, 15F

07/16 13:08, , 16F
只是工作權的部分應該不會違憲
07/16 13:08, 16F

07/16 13:09, , 17F
順便請問po的大大,你這篇多少文??有比我多媽?哈!!
07/16 13:09, 17F

07/16 22:20, , 18F
這一篇文章值 248 銀.....囧
07/16 22:20, 18F
文章代碼(AID): #14kEUhHV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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