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政大李聖傑老師94刑法總則上期末考題
甲在健康檢查後,醫師告知其因不明原因患有顱內腫瘤,為求病情的確定,
甲於是在多所不同的醫院,同時進行複檢。經多家醫院診療檢驗,皆認為
依照該腫瘤在大腦內的位置判斷,以目前人類醫學的外科技術,根本沒有
辦法開刀切除,而且按照腫瘤成長的速度觀察,不到三個月的時間,甲即會
因腫瘤不當擴大,壓迫大腦神經而致命。甲聞此噩耗後並不氣餒,仍積極
配合醫院的醫療行為,希望能有奇蹟出現,不料一個半月後,病情不但沒有
好轉,反而如醫生所診斷般,開始有腫瘤壓迫神經的頭痛現象出現。
某日甲頭痛欲烈並出現休克狀態,診斷的醫生們皆認為再不止痛,甲隨時
有死亡的可能,由於平常的止痛藥劑已經不能對甲發生作用,甲的主治醫師A
為了減輕甲的痛苦,決定冒著甲有可能發生與藥劑生理排斥而死亡的危險
,開立仍在實驗階段之止痛麻醉藥方,並叮囑護士B每天最多只能施打三毫克,
不料護士B認為甲生不如死,竟決定注射五倍的藥劑,提早結束甲的生命。
甲再施打藥劑後三分鐘死亡。經檢驗發現,甲果然因為發生生理排斥現象而死亡。
至於超量藥劑對人類所造成的損後,事後實驗證明即使沒有發生生理排斥現象,
一次施打該藥劑十五毫克亦有可能使患者在施打後三十分鐘左右死亡。
試問:
一、 A為了減低甲的痛苦,冒著甲死亡的危險,而開立仍在實驗階段之止痛
麻醉針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斷?
二、 B之行為的刑法評價。
這個題目我考完後覺得很煩悶
有興趣的請提供意見.....
※ 編輯: yjl75 來自: 218.166.52.105 (01/10 21:41)
推
01/10 21:58, , 1F
01/10 21:58, 1F
推
01/10 22:08, , 2F
01/10 22:08, 2F
推
01/10 22:09, , 3F
01/10 22:09, 3F
推
01/10 22:53, , 4F
01/10 22:53, 4F
推
01/10 23:56, , 5F
01/10 23:56, 5F
→
01/10 23:57, , 6F
01/10 23:57, 6F
推
01/11 21:57, , 7F
01/11 21:57, 7F
推
01/11 22:57, , 8F
01/11 22:57, 8F
推
01/12 17:37, , 9F
01/12 17:37, 9F
推
01/12 23:23, , 10F
01/12 23:23, 10F
推
01/12 23:35, , 11F
01/12 23:35, 11F
推
01/13 23:06, , 12F
01/13 23:06, 1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