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玻璃娃娃賠償案」之法律觀點分析

看板TransLaw作者 (Langweilig!!)時間19年前 (2005/08/28 23:50), 編輯推噓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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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李俊德 玻璃娃娃賠償案鬧得人盡皆知,可能會成為考試的命題(尤其是研究所考試的題目), 就法律觀點分析如下: 玻璃娃娃一案撇開感性觀點而論,這根本是一個錯誤判決: 1.本件案例事實乃屬好意施惠關係,並不存在契約關係,故無法依債務不履行求償。 2.好意施惠雖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卻無礙於侵權行為之主張(所以好心幫助他人,並 不能因善心而免除所有責任),而事實上本案確實依侵權行為訴請賠償。 3.如果依侵權行為主張,那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將是最大之爭議: (1)按故意,過失之程度: 最重為無過失責任,再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及故意。 (2)本案應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善心幫助人應得之法律評價) A.好意施惠關係根本不構成法律行為,亦即無法直接適用無償行為如民法175(緊急管 理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410(贈與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220第二 項(事件非予債務人利益者,應從輕酌定),但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應類推適用 用上述法條,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德國亦有判例(聯邦法院BGHZ 21,110 判例)(黃立 債編18頁 亦採此一見解) B.所以如果陳同學如同高院發言人所言(40公斤之人要救100公斤),那應該有重大 過失,當然應負賠償責任。 C.然而本案法官卻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幾近無過失責任)苛求陳同學 並創設出「玻璃娃娃之照顧需有專業能力,照料之人更應提高注意義務,善意幫助 之人應量力而為」的反社會價值理論,所以造成價值觀受到嚴重影響,引發與論圍剿 ,自然是該法官認事用法有誤。 D.本案如果從嚴審認陳同學之過失,充其量也僅屬具體輕過失(自己亦因天雨路滑而摔 跤),根本不具備重大過失,故不應負賠償責任。 E.本案法官謂有百分之1的過失也是過失。 這更是錯誤的理解,如果構成過失後,百分之1,10,60的過失……..這是損害賠償範 圍,過失相抵的問題。但本案根本不構成故意或過失。 4.一言以蔽之,大家的價值觀沒有錯,錯的是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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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篇從哪裡轉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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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跟我的觀點不謀而合XD 看到一堆人在討論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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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不知道是怎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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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認為是無因管理=>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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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不會是無因管理的理由---有可能堆著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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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走 直接就背上去嗎 一定是先問說要不要我背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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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這跟問你要不要搭個便車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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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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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文說不存在契約關係 所以我才猜是不是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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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認為可能成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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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李俊德網站吧,轉貼不註明出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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