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旅行業、大陸、繳交保證金

看板Tour-Manager作者 (承峻)時間15年前 (2009/03/18 00: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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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0610 (果漾☆天使°)》之銘言: :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裡的11條: : 第十一條  旅行業經依前條規定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 並自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 : 委託之團體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後, : 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 : 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旅行業未於三個月內 : 繳納保證金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廢止其核准。 :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前, : 旅行業已依規定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 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繳納保證金者, : 由旅行業全聯會自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 : 將其原保管之保證金移交予交通部觀光局。    :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 : 旅行業已依規定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者, : 由交通部觀光局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 : 發還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先給您看96年03月02號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一條: 旅行業依前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應向旅行業全聯會繳納新 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 ;旅行業未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繳納保證金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旅行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交通部觀光 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 後三個月內依前項規定繳足保證金;逾期未能繳足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 申請。 跟最新的比較一下,就可知道之前保證金是繳給全聯會,但是新的法規是規定 繳給「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因此題目出來記得選交通部觀光局, 應該不會同時出現全聯會跟交通部觀光局這兩個答案,因為會有問題。 問題?為什麼? 原因很簡單,因為法條只說繳給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並沒有說全聯會是不是其 委託團體之一,因此我們可以假設全聯會是,這樣答案就有問題了對吧。 : ---------------------------------------------------- : 意思是現在..開始繳交保證金只要100萬,而繳交對象是 : 交通部觀光局嗎? 還是旅行業全聯會呢? : 第二十七條 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 : 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旅行業, : 不得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 : 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 : 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 : 旅行業,亦不得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 : 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自行接待, : 不得將該旅行業務或其分配數額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 : 旅行業違反第一項前段或前項規定者,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 : 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違反第一項後段規定, : 未經核准經營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 : 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 ︿︿︿︿︿︿︿︿︿︿︿︿︿>>>是處9萬以上~45萬以下罰鍰嗎? : 謝謝~ 先說您的答案:九萬以上四十五萬以下罰鍰,這個根據《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 、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九萬以上四十五萬以下罰鍰。 但是,這裡說的是未經核准或停辦接待業務之旅行業。 應參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及五十六條還有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所以答案是一萬以上五萬以下之罰鍰。 以上。 -- ▄▄▄ 將相思化成豆,煮成湯。 服下後,你是否就會開始思念我。 ▄▄ kenjilee/night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67.19
文章代碼(AID): #19lye-rC (Tour-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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