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跳槽敵營被告到沒薪水領 工程師告贏聯發

看板Tech_Job作者 (台灣689)時間4年前 (2020/04/20 22:46), 4年前編輯推噓70(81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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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薪資還要跳去中資... 發哥競業但沒給補償 競業條款沒補償無效不是常識嗎? 真的兩邊都在亂搞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418/TECCONH6VFBJZ6PASJCQK3OGYM/ 跳槽敵營被告到沒薪水領 工程師告贏聯發科 聯發科被判應支付跳槽敵營的徐姓工程師10餘萬美元。資料照 聯發科一名徐姓前工程師因跳槽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遭到聯發科指控觸犯營業秘密罪, 遭到法辦,甚至上新聞媒體,聯發科還向智財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強制徐男停止於鑫澤工 作,徐男認工作權遭剝奪,讓損失1年多的薪水,向聯發科索討1年餘鑫澤應付的年薪、分 紅及300萬元損害賠償金。新竹地院法官認,徐男主張有理,判聯發科應支付徐男無法在 鑫澤領取的薪資10萬449美元(約台幣300萬元)。 聯發科徐姓前工程師向法官表示,2007年起就在聯發科從事研發,專責晶片設計後端品質 管控工作,並未參與整合設計,更沒參與「16奈米鰭式場效電晶體」相關技術部門。2014 年4月間他辦理離職,6月受僱鑫澤數碼公司,並擔任公司顧問並負責CPU晶片設計前端整 合工作。 徐男主張,他在聯發科任職期間所接觸的資訊,對於鑫澤數碼擔任顧問所提供的服務內容 ,沒有任何幫助或參考的價值,但聯發科仍惡意侵害他的工作權與生存權,引用無約定補 償、顯失公平而無效的定型化條款,即業務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未經聯發科同意,不得 轉戰與聯發科有業務競爭的敵對陣營,聯發科以8萬9592美元擔保,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 聲請,禁止他於鑫澤任職。 徐男認為因聯發科的聲請,導致他損失每月7466美元的收入,總共12個月共89592美元的 年薪收入,及百萬元鑫澤應給他的年度分紅,侵害到他的工作權及生存權。 徐男更指出,聯發科在他被調查局北機組搜索,媒體以「聯發科驚爆內賊、機密恐流大陸 、港商以年薪250 萬+股票+200 萬年終、吸收3 工程師當內鬼、複製硬碟怕留證據、花 4 個月日夜影印盜走資料」報導,並指出跳槽工程師的姓名,聯發科發言人也受訪,惡意 讓他的姓名出現在媒體報導,誤導他與不法竊取營業秘密的業者掛勾,侵害他的工作權及 名譽權。 徐男表示,當時妻子懷第2胎,因此案讓他在業界難以找工作,且受限於暫時處份執行, 無法工作還要承擔家計,身心壓力極大,要求聯發科除賠償年薪外,還要300萬元損害賠 償,並於媒體刊登道歉聲明。 聯發科表示,公司是台灣少數具有國際領導力的IC公司,是全球手機晶片製造的領導者, 手機研發部門更是最重要的部門之一,但2013年中國手機晶片業急起直追,屢挖角台灣IC 人才,甚以竊取台灣技術優勢的營業秘密,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 聯發科指出,香港商鑫澤數碼即為一例,而徐男是聯發科設計技術研發本部工程師,主要 負責手機晶片研發的實體設計及驗證程序,知悉相關研發技術、技術藍圖及公司研發重要 營業秘密,雙方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簽定營業秘密及競業禁止條款契約。 聯發科表示,科曾經要求徐簽署協議書,留任至2014 年12月31日止為條件,但他未簽協 議書,領年度獎金,並以妻子考取澳門公職為由,與妻到澳門,而申請留職停薪,但6月 間卻到香港鑫澤任職,而鑫澤的產品與聯發科相同一致,是聯發科的競爭對手,因此徐男 離職負有2年競業禁止的義務,而聯發科進一步發現徐男還與其他員工離職,轉赴鑫澤。 聯發科指出,由於鑫澤中資色彩濃厚,高薪挖角人材,影響台灣IC晶片設計產業,甚至台 灣整體技術及經濟發展,因此聯發科才向智財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處份強制執行,正當行使 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不是故意不法侵害,徐男要求89592美元及300萬損失,主張無理,要 求法院駁回所請。 新竹法官調查,僱主當時以其締約優勢,使弱勢員工同意簽訂競業條款,卻不必在勞工任 職中或離職後給予任何補償,迫使勞工接受離職後不能從事競業的義務,無法繼續他的專 業技能,結果弱勢勞工只能以非專長或第二專長另覓新工作,對勞工生存權、工作權的保 障有所不足,無疑是對離職勞工的懲罰,而與當今勞動契約法上保障弱勢勞工之思潮相違 。 聯發科一昧要求徐男應為聯發科盡保障營業秘密的義務,不能從事專業從事的工作,卻沒 有就原告於鑫澤數碼公司停職停薪期間(2015 年4 月10日~2016 年4 月19日),所受到 包含制度性給與在薪資損失而做任何補償,於雙方的義務履行上顯然失衡,聯發科沒有針 對競業禁止給予勞工任何補償,依勞基法法理,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是構成民法使他 方拋棄權利或限制他方行使權利,顯失公平而無效。 法官發現,徐男於2014年元月到4月間薪資是台幣50萬3千餘元,而之後的鑫澤2014年6月 到12月薪資是38146美元,待遇高低立判,約1.6倍差,而不是報載5倍高薪,且鑫澤不是 慈善事業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就職。聯發科財力雄厚,法務人員充足,也應知道沒有補償 機制的爭競業禁止條款,不能通過民法的檢驗,這部份的約定是無效的。 法官認,競業禁止是無效且原告無意遵守,本來就沒有損害賠償問題,但徐男索賠他於鑫 澤的薪水損失,主張有理,因此判聯發科應支付徐男10萬449美元(約台幣300萬元)。另 外,聯發科免刊道歉聲明。(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59.1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587394015.A.914.html ※ 編輯: tw689 (123.194.159.194 臺灣), 04/20/2020 22:48:32

04/20 22:52, 4年前 , 1F
有一段寫說沒簽這樣也會被告?
04/20 22:52, 1F

04/20 22:53, 4年前 , 2F
我說一句真的啦 MTK法務就是垃圾 說我臉書分享張芳甄影
04/20 22:53, 2F

04/20 22:53, 4年前 , 3F
片會害到同仁上班不專心
04/20 22:53, 3F

04/20 22:54, 4年前 , 4F
可能是告營業秘密吧?
04/20 22:54, 4F

04/20 22:54, 4年前 , 5F
HR: 你各位的競業補償已經包含在分紅裡面了
04/20 22:54, 5F

04/20 22:55, 4年前 , 6F
鑫澤?是展訊吧?
04/20 22:55, 6F

04/20 22:57, 4年前 , 7F
台灣赫赫有名的一線公司,騙人簽競業條款?爛貨色
04/20 22:57, 7F

04/20 23:00, 4年前 , 8F
乾脆點離職沒簽競業就算了, 這個是留停期間偷跑耶...
04/20 23:00, 8F

04/20 23:01, 4年前 , 9F
這樣我會懷疑是故意的..
04/20 23:01, 9F

04/20 23:01, 4年前 , 10F
才300萬就挖得動重要人物 發哥怎麼了
04/20 23:01, 10F

04/20 23:05, 4年前 , 11F
哪裡像重要人物?
04/20 23:05, 11F

04/20 23:08, 4年前 , 12F
300萬是本薪
04/20 23:08, 12F

04/20 23:08, 4年前 , 13F
發哥的法務 比海邊更兇?
04/20 23:08, 13F

04/20 23:09, 4年前 , 14F
挖不過別人就告..唉..多給點錢不就沒事
04/20 23:09, 14F

04/20 23:11, 4年前 , 15F
加獎金大概快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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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3:14, 4年前 , 16F
遲早被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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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3:20, 4年前 , 17F
不重要怎麼會告?又不是吃飽太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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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3:27, 4年前 , 18F
笑死 台灣一線IC設計大廠 連一點敬業簽約金都不給
04/20 23:27, 18F

04/20 23:27, 4年前 , 19F
還敢告人家XDDD
04/20 23:27, 19F

04/20 23:28, 4年前 , 20F
科技業的法務跟HR們是不是都該去重修勞動新法了啊?
04/20 23:28, 20F

04/20 23:28, 4年前 , 21F
先是鴻海再來發哥,都是過太爽欸XDDD
04/20 23:28, 21F

04/20 23:28, 4年前 , 22F
等等,鴻海算科技業嗎?樓下請開示......
04/20 23:28, 22F

04/20 23:30, 4年前 , 23F
有錢就是任性
04/20 23:30, 23F

04/20 23:31, 4年前 , 24F
發哥丟臉到法院認識
04/20 23:31, 24F

04/20 23:31, 4年前 , 25F
海公公不是製造業嗎? 啥時變科技業了?
04/20 23:31, 25F

04/20 23:33, 4年前 , 26F
只賠300萬還真佛,還有聯發科法務嚴重失職
04/20 23:33, 26F

04/20 23:37, 4年前 , 27F
法務勝 免登報道歉
04/20 23:37, 27F

04/20 23:41, 4年前 , 28F
第二段說4月辦離職了
04/20 23:41, 28F

04/20 23:43, 4年前 , 29F
法務勝,三百萬就當是事後補競業補償金
04/20 23:43, 29F

04/20 23:47, 4年前 , 30F
沒簽約金搞毛阿
04/20 23:47, 30F

04/20 23:51, 4年前 , 31F
讚讚讚!!!!!!!!!!!
04/20 23:51, 31F

04/20 23:54, 4年前 , 32F
錢給多點員工會離職嗎? 這麼簡單的道理欸 ~.~
04/20 23:54, 32F

04/20 23:55, 4年前 , 33F
台灣人資唯一業績指標。砍了多少錢
04/20 23:55, 33F

04/21 00:02, 4年前 , 34F
法務有失職嗎?目的不是都達到了~
04/21 00:02, 34F

04/21 00:12, 4年前 , 35F
給不起,不讓別人跳?????
04/21 00:12, 35F

04/21 00:12, 4年前 , 36F
法務搞到對方一年無法工作,何時登報道歉
04/21 00:12, 36F

04/21 00:21, 4年前 , 37F
兢業條款是要有對價關係的 只是台廠都騙工程師傻傻的簽下去
04/21 00:21, 37F

04/21 00:21, 4年前 , 38F
快請一些正常的法務~
04/21 00:21, 38F

04/21 00:25, 4年前 , 39F
學一輩子的專業只要換公司就要沒頭路?
04/21 00:25, 39F
還有 103 則推文
04/21 20:57, 4年前 , 143F
啥時離職啥時去敵對公司任職根本不能算確切證據
04/21 20:57, 143F

04/21 21:10, 4年前 , 144F
發哥真丟臉
04/21 21:10, 144F

04/21 22:25, 4年前 , 145F
競業條款沒補償?果然台灣慣老闆
04/21 22:25, 145F

04/21 23:37, 4年前 , 146F
看來可以看出這間公司都把錢花在什麼地方了
04/21 23:37, 146F

04/21 23:43, 4年前 , 147F
搞笑?
04/21 23:43, 147F

04/22 01:13, 4年前 , 148F
分紅越來越鳥 原來錢都花這種地方
04/22 01:13, 148F

04/22 10:31, 4年前 , 149F
才賠300萬
04/22 10:31, 149F

04/22 12:39, 4年前 , 150F
長知識 競業條款無效 讚
04/22 12:39, 150F

04/22 12:39, 4年前 , 151F
之後競業一年 不給一年年薪 就不用理了
04/22 12:39, 151F

04/22 13:10, 4年前 , 152F
簽競業卻沒給錢然後還告人?聯發科的法務素質????
04/22 13:10, 152F

04/22 13:53, 4年前 , 153F
發哥名聲要臭掉了嗎?
04/22 13:53, 153F

04/22 14:29, 4年前 , 154F
發哥法務素質堪慮
04/22 14:29, 154F

04/22 14:52, 4年前 , 155F
禁業條款的補助是離職後給才算,不能在職期間給
04/22 14:52, 155F

04/22 17:29, 4年前 , 156F
這法務很棒 應該可以升官了 點個贊
04/22 17:29, 156F

04/22 21:04, 4年前 , 157F
整體來看聯發科還是贏了,讓對方無法任職中資企業,賠錢當
04/22 21:04, 157F

04/22 21:04, 4年前 , 158F
作給競業補償。還免登報道歉,
04/22 21:04, 158F

04/23 11:13, 4年前 , 159F
基本上是發哥贏了 但這案子蠻重要的
04/23 11:13, 159F

04/23 11:14, 4年前 , 160F
以後只要沒帶公司資料到其他公司
04/23 11:14, 160F

04/23 11:14, 4年前 , 161F
沒給錢 是不用理競業條款的
04/23 11:14, 161F

04/23 11:15, 4年前 , 162F
所有公司都適用。
04/23 11:15, 162F

04/23 11:16, 4年前 , 163F
所以只要帶走腦子就不用管競業
04/23 11:16, 163F

04/23 11:16, 4年前 , 164F
話說跳槽到敵對公司。也談太低
04/23 11:16, 164F

04/23 11:17, 4年前 , 165F
這案例不談個500去敵對公司沒意思
04/23 11:17, 165F

04/23 11:17, 4年前 , 166F
對方也只是利用你而已 兩年就丟了
04/23 11:17, 166F

04/23 11:22, 4年前 , 167F
這法務根本大贏,公司根本不在意三百萬,是為了擋他出去
04/23 11:22, 167F

04/23 16:42, 4年前 , 168F
發哥單純在搞人而已 也知道不會贏好嗎
04/23 16:42, 168F

04/23 19:10, 4年前 , 169F
聯發科省錢省起來
04/23 19:10, 169F

04/24 22:49, 4年前 , 170F
唉!那當年一次美國回來的,也是有妨害秘密?
04/24 22:49, 170F

04/24 22:50, 4年前 , 171F
甚或財團法人/最高研究單位外國待不下去回來的
04/24 22:50, 171F

04/24 22:51, 4年前 , 172F
每個公司都能用這方式?哈!一堆還是大老呢
04/24 22:51, 172F

04/24 22:51, 4年前 , 173F
沒有用任何前公司的IP,也能這樣弄?
04/24 22:51, 173F

04/24 22:52, 4年前 , 174F
競業條款最最基本就是要保障相對薪水,你給人這薪水?
04/24 22:52, 174F

04/24 22:53, 4年前 , 175F
要人一輩子不能在業內別地方待?台灣.....
04/24 22:53, 175F

04/24 22:54, 4年前 , 176F
不同人,就用不同標準
04/24 22:54, 176F

04/24 22:56, 4年前 , 177F
美國公司對任何台灣以前同事也要相同辦理?
04/24 22:56, 177F

04/24 22:57, 4年前 , 178F
競業條款有效是建立在企業要給這人相對的保障
04/24 22:57, 178F

04/24 22:58, 4年前 , 179F
此例大概就是要負責他競業有效約當至1倍多薪水
04/24 22:58, 179F

04/24 22:58, 4年前 , 180F
最好更多,法院也才相信企業是必要的,此例..
04/24 22:58, 180F

04/24 22:59, 4年前 , 181F
比較是可圖顯何為惡法吧
04/24 22:59, 181F

04/26 14:27, 4年前 , 182F
笑話一則
04/26 14:27, 182F
文章代碼(AID): #1UdRNVaK (Tech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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