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司無薪假強迫員工以自己的特休銷假?
各位科技業先進好,發這篇文之前
朋友與我想先聲明幾點事情:
1. 我不是我朋友,我有40歲的朋友
不代表我也是40歲。
2. 朋友請我發這兩篇文一方面是希
望大家若接到他的公司徵才,可
以多考慮一下 (知道是哪家的人
就知道,可自行爬文不方便多說
)。
3. 要噓文的也請仔細看完內容再噓
==========我是分隔線===========
以下是本篇文章正文,以朋友角度
敘述:
X聯X公司因雙週工時未達勞基法規定
之84小時,依規定優於勞基法除明文
規定之節日外,可以不依照所謂的補
假,例如2015/4/3(五)係補4/4(六)
的假期可不實施,而4/6(一)則必須針
對4/5(日)實施補假。但公司因營運狀
況不佳,原訂要員工於4/3當天休無薪
假,營運狀況不佳常肇因於國際市場機
制影響,故偶爾實施無薪假員工其實可
以接受。然而該公司強迫有特休的員工
必須使用特休,未滿一年之新進員工才
可以使用無薪休。經電話中與"勞動力發
展署"確認,公司發放薪資不低於最低薪
資的狀況下,的確可因營運狀況實施無薪
假,但不可"*強迫使用特休*"。
惟公司管理部因不想留下證據,不採
公告方式說明,而使用主管直接告知部屬
強制使用特休。此舉動已不只發生一次,
僅以2015/4/3為例。影響層面包含未來員
工必須使用特休假時,已經被公司強制用
盡,就必須使用事假請假進而影響員工之
全勤及全勤獎金權益。
====================================
下述為勞工局回覆之內容:
另有關補假疑義,因該公司調移實施國定
假日使每2週正常工時自法定84小時縮減為
81小時,104年(下同)全年實休假日經勞
資會議協商排定為113天 (含國定假日),
於法尚無不可。因部分國定假日已調移為
正常工時之出勤日,且本次抽查勞工大多正
常出勤,尚難認定有您所述強迫使用無薪假
或特別休假之情事。
備註:
此次勞工局勞動檢查,並未檢查員工
出勤之刷卡紀錄(該公司有刷卡打卡制度),
所以未查出有集體休假之狀況,對勞工局
之執行勞動檢查方式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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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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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民葛格最近回春表現還不錯唷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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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你好,剛畢業在找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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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uewindwmg (36.234.204.80), 03/21/2016 19: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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