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

看板Tech_Job作者 (ccc)時間12年前 (2013/07/20 03:03),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caviarpoooo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HwNVDR1 ] : 作者: caviarpoooo (?) 看板: Salary : 標題: Re: [問題] 試用期 : 時間: Sat Jul 20 01:30:49 2013 : 借用原標題請問 : 現在有發紙本offer的公司 : 都會寫明三個月試用 : 期滿後為正式 : 這樣嗎? : 台積電 鴻海 長榮 : 也會這樣簽嗎? : 我的疑問和原原po一樣 : 勞基法早就沒有的東西 : 這些大公司還是一樣大方的規定 : 果然○島台灣 : ※ 引述《tsec (每月捐給蘋果基金會50000)》之銘言: : : 法律上還是不成文的規定有的,連去中研院上班,都要先簽三個月的試用期聘書, : : 連中研院都這樣搞了,民營的那些亂七八糟的公司,當然會更亂搞. 試用期不違法,寫了不會怎樣 對,勞基法沒有 那請問勞基法有規定午休時間可以吃麥當勞嗎? 沒有,所以午餐吃麥當勞違法囉? http://www.ptt.cc/man/Employee/D259/M.1260685540.A.E21.html 自己需要搞清楚什麼才是違法,焦點清楚,才站得住腳 哪天有訴求,砲火才會集中,才會有力 違法的是:不支薪,減薪,不給支遣費 這幾項都是勞基法有規定,勞動契約有明訂的,就是要給! 明訂月薪四萬,但是第一個月卻只入帳三萬,理由說是試用期 ===> 違法 違法的是薪水沒給足額,而不是"試用期"三個字阿 新人進來幾個月,老闆的確可以依法,正當的把你裁掉,只要給資遣費就合法 他可以說試用期考核沒過,舉證說你不適任,資遣費幾百塊塞一塞要求滾蛋 合法阿 老闆也可以說月薪想給你四萬,但試用期先給三萬,之後再"加薪"到四萬 勞動契約上就寫三萬,這樣合法阿 大公司人資又不是不懂勞基法,誰會用白紙黑字挖個違法洞讓人家告 問題就只是勞工總是不看勞基法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79.90 ※ 編輯: luke72 來自: 122.116.79.90 (07/20 03:12)

07/20 03:36, , 1F
同意 試用期大概就是資方覺得不合適想要裁員的好理由
07/20 03:36, 1F

07/21 20:58, , 2F
07/21 20:58, 2F
文章代碼(AID): #1HwOs8k6 (Tech_Job)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wOs8k6 (Tech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