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請問 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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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13→)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FIN ( 這週六 幸福)時間12年前 (2012/06/21 18: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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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各位前輩. 小弟我是私立學校教師,我患有憂鬱症,但服藥控制良好,已開連續處方簽兩年. ,病情算是穩定。. 今年的聘書上面,多了一條條文(如下). 二十: 教師於聘約有效其間,患有法定傳染病、憂鬱症、躁鬱症或其它精神疾病. 足以影響校務推動及教育工作,學校得解聘,以保護學生受教權。. 小弟想問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apik (capik)時間12年前 (2012/06/21 21: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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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條規定,沒辦法改(除非修法). 1.所以老師在怎麼憂鬱都不能去看病,不能留下記錄。. 2.已經去看病並留下記錄的。就要分兩段討論. (1)患有法定傳染病、憂鬱症、躁鬱症或其它精神疾病. (2)足以影響校務推動及教育工作. 也就是你的病,如果沒有影響你的教學工作,也不能解聘。. 不過說歸說,怎樣
(還有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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