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師吸毒,是私德?還是解聘?

看板Teacher作者 (火車村大村長)時間5月前 (2023/11/15 17:43), 5月前編輯推噓0(110)
留言2則, 2人參與, 5月前最新討論串1/1
抱歉修正之,衝流量不是我的目的,把資訊分享出來才是我真正的想法。更何況也沒有靠 這個資訊賺錢,也不能兼職。 造成誤解,還請包涵。 貼上全文,以供參考。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9日) 【思考】 教師吸食毒品,是私德?亦或不是? 一、事實經過 教師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為警查獲,並經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 後通知學校,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 條第2項後段規定,予以解聘及3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處置。 二、法院怎麼說? (一)、對教師的行為期待 憲法第158 條宣示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的自治精神及國民道德等,其意無非以教育為國 家百年大計,為改善國民整體素質,提升國家文化水準之所繫,影響既深且遠。 我國素有尊師重道的文化傳統,學生對教師的尊崇與學習,並不以學術技能為限,教師的 言行如有嚴重悖離社會多數共通的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 身心影響至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的教化(司法院釋字第702 號解釋理由書 參照)。 (二)、行為違反法令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 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並非一有違反法令行為,即得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亦非僅侷限於直接違反教學專業的相關法令,始得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 而是以教師違反法令的行為已損及教師的專業尊嚴、倫理規範及對學生受教權利等為範疇 。 三、本案被解聘教師的行為 (一)、教育學生? 教師施用毒品行為違反現行法令及善良風俗,且同一行為已被警方查獲 5次,因教師工作 特性,社會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與期許,教師平日教導學生不能施用毒品,如無法以身作則 ,如何教育學生? (二)、社會期待 原告施用毒品的行為已損及教師的專業尊嚴、倫理規範,應負相關責任,以符合家長及社 會對教師的期望等情,經教評會委員(13人)全數出席並同意原告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3 款事由,應予解聘,另以多數決議決3 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三)、防制義務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30點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 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第35點規定:「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24小時: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是防制校園毒品氾濫,避免毒品危害學童身心發展,為教師教學任務的一環。 ---------- 供各位參考 方格子:https://reurl.cc/x6jDa1 臉書:https://reurl.cc/QZkpEp IG:https://reurl.cc/2Ek4j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25.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700041387.A.F9E.html

11/16 00:55, 5月前 , 1F
衝流量 水桶
11/16 00:55, 1F

11/16 04:38, 5月前 , 2F
我都沒點入。
11/16 04:38, 2F
※ 編輯: mjw0131 (1.34.125.108 臺灣), 11/16/2023 06:21:56
文章代碼(AID): #1bL9Ah-U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