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
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在老師的假別裡沒有這個
那老師也可以請嗎
只有什麼育嬰假 陪產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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