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全教總李俊璋:學生意外成傷教師皆需..?消失

看板Teacher作者時間5年前 (2018/10/21 16:00), 編輯推噓18(1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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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李俊璋:學生意外成傷,教師皆需負責? 建立時間:2018/10/21 15:20 李俊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務中心副執行長 據日前新聞報導,屏東某國中兩位學生,於外掃區打掃時嬉鬧,並拿起掃把揮擊,沒想到 掃把頭與握柄分離飛出,不巧擊中其中一名學生的左眼,導致眼球破裂。受傷學生的家長 氣得對闖禍的學生及校方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民法提告並求償420多萬元,最後屏東地方法 院民事庭認為學校、教師及闖禍的學生皆有過失,須賠償199多萬元。 雖然本件僅為一審判決,後續仍得就本件提起上訴,但被認為罹於教育實務的見解,加上 現場教師多深怕自己成為下一位當事人,所以我們應該多留意些什麼? 法院認為,如果教師平日確實有教導學生不得以掃把揮擊,或知悉其二人的品行,而為特 別的輔導教育,當不致發生本件事故,因此教師疏於防範學生以掃把擊球嬉戲,才導致學 生眼球破裂,又學校未曾對教師告誡學生不得以掃把擊球嬉戲提出證明,因此難以判定教 師確有盡其職責。 教師為實施教育活動的主體,基於教育工作的專業性,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負有防止學生的 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的注意義務。 然而,以本件為例,過往的實務見解大多認為,通常打掃區域分屬多處,教師在有限的打 掃時間內,須往返教室及外掃區巡視,顯然無法同時全程在各處監督學生進行打掃工作, 況且一般學生多具備相當智識及群體生活的能力,對於打掃過程應注意事項及不當使用打 掃工具將造成危險後果應有相當認識,衡情並無責令教師在場全程指導監督學生進行打掃 工作之必要,因此,不能僅因學生受傷,便認為教師怠於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1台上字 第624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本案之所以不同於過往的實務見解,問題就出在「學校無法提出對學生宣導的證明 」。因此建議各級學校對於所完成的校園活動安全教育,宜留下輔導紀錄電子檔案、善用 安全小卡及聯絡簿,將來若不幸發生此類爭議時,相關留存的資訊,就能適時的派上用場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1021/145138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3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40108835.A.E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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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教師並不是學生監護人,為何要負不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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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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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如果就是學生不受教,不是應該懲罰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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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班會、親師座談入班宣導。二、文存候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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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誰敢罰家長? 小朋友不回家也說是老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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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限上綱人本主導下,教師並沒有實質管教權,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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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百分之2百的責任,這不符法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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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如果不能站在教師立場發聲,請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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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育要那麼複雜,乾脆取消導師制,外包打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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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真的要多留存紀錄保護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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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及教師已經變成現成提款機,以後會不會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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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怕被告乾脆自己打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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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覺得交通部 法務部和教育部應該三部協商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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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本職在教室內管理 那外掃和導護不應由老師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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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油將通部和法務部派人進駐協助定點任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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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午餐執秘 工程發包這種東西 就應該其它單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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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為甚麼教師要這樣被隨意扣帽子定罪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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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以為工會的力量會強於一般老師 似乎高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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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的內容給大家的建議在前面的文章推文中都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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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天天宣導了,全教總還直接歸因學校教師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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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來 也討論的相當詳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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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把大家拖下水,有夠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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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吃營養午餐噎到也要導師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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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來源是工會 本來還有期待 看完後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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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收穫 因為前面文章老師推文都討論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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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是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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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退全教總趕快退,不要再繳錢給行政主任校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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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不是嚴正抗議 組織抗爭 失望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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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全教總只要聽話的老師,不會為教師謀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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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只有軍隊才會發小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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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垃圾組織幹嘛!?只是個聽話的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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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叫總發這種高度的文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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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內部幹部有幾位在基層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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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遇過核心幹部,但該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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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些人的推文,真得是老師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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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依社會的氣氛來判的..全教總能改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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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檢察官常說:公務人都裝傻,老師都愛裝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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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該去全教總的臉書抗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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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所有學校的宣導通知單,全班每位學生簽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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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在公布欄沒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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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都老老師,不是專任就是校長主任,根本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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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線導師的實際情況落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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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louic,全教總不能改變法院判決,但可以影響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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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風向。或者積極點去協助新園的老師,找出對老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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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點。如同前面許多人推文講到的,如果全教總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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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章跟板上大家閒聊的內容差不多,那要這個全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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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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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Zamp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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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高的從一件事情一些細節就能知道走向了,智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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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的永遠後知後覺,而且常常看不懂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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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宣導完的一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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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後校園中,所有可能導致受傷的物品都要拿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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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一次?學生已經從小學讀到國中了,難道不知道打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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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的功能及不能做出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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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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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問題根本不在器具,而是行為人本身吧,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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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明知故犯的行為人及其監護人應該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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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看法律解釋再來談合理性吧!一堆留言顯見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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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單法官認為倘若老師有教導,應該不至於發生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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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的說法,就已經讓人覺得他脫離教育現實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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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老師的話,學生都會當成聖旨嗎?老師要是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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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話,此版必定一片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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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伸張正義的法律,進行反教育的法律,讓觸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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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藉口稍卸責任的法律,不知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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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說教導就會聽?那犯人服完刑一定都會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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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當是全民教育的最後一道防線。可惜,看來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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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沒倒打學校教育一耙就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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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全教總在扯在職教師後腿,它觀念之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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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邏輯,還適任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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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社會觀感已經陷教師於不義,我們需要新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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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連基本的合理性都沒辦法做到,顯見這法律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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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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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很基本眾所皆知的事情,學生明知故犯,還要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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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沒有宣導必須負擔責任,用“教師為實施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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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08:38, , 76F
的主體,基於教育工作的專業性,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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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止學生的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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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這個觀點來無限上綱,才是盲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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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Rp38ZxH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