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被聘為正式老師前兩天登記結婚還有婚假嗎?

看板Teacher作者 (nari900916)時間7年前 (2017/02/22 10: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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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LLY3 (最近有夠衰)》之銘言: : 結婚補助不行,但婚假似乎可以。 :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網站 : 謎之音…不知道別的縣市是不是可以 離婚再結婚來請領呢? : http://i.imgur.com/nm41gFF.jpg
: ※ 引述《mommmy (想考上就要付出)》之銘言: : : 各位老師好: : : 我是今年幸運游上岸的國小老師 : : 8/1聘期正式開始 : : 7/30登記結婚 : : 但我這幾天要申請結婚補助和婚假 : : 卻因為聘期的關係無法申請 : :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變通方法??? : : (正式分發當天的公文 不知道能不能派上用場) : : 謝謝各位老師!!!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郭庭妤 電 話:02-77365941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聘任後婚假核予、天數 計算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 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 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1年內請畢。......」。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答客問」略以:「受訓 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婚假,如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結 婚(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而在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 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 (含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按比例計算出尚 可請的婚假。」。 二、綜上,倘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以其結婚事實發生時, 非屬教師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原不得依教師請假規則核 給婚假。惟參酌公務人員上開規定,並基於獎勵教師結婚 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尚未具有教 師身分期間),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 者,同意從寬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結婚日數,自結婚事實 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 之婚假,並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 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人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242.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87731367.A.D64.html

02/22 11:1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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