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
(第一項)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
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
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
(第二項)
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
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一、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薦送、選
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研究,期滿後欲延長。
二、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
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三、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四、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第五條、第二項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一項各款以實際
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由此可知侍親正常是以學期為單位
原PO碰到的情況只能說開缺學校太好心
都同意他們可以不按學期請
※ 引述《maybetodo (np)》之銘言:
: 看到有學校開侍親留職停薪缺2人
: 但聘期卻是很大差異
: 自104年8月25日起至105年7月7日止 及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
: 其實都是請整個學年 但為何一個可以多2個禮拜 一個則是以後無法算一年年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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