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監察院檢舉信,歡迎大家多加參考引用
以下是我請某位老師撰寫,準備向監察院和政風處檢舉投訴的信函,供諸位老師受介聘影
響之老師參考,如要檢舉,可以引用範本投訴,多人檢舉共同維護自身權益!!
監察院院長信箱之陳請信箱: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CyBsBox/CyBsS1.asp&ctNode=1350
教育部政風處—聯絡我們(如果是向政風處投訴,文章最下面的具體訴求 鈞院請改成 鈞
處 )
http://email.moe.gov.tw/EDU_WEB/sendmail/sendEdu.php
壹、請確實填寫下列事項,俾本院處理:
一、被陳訴機關(構)或公務人員:教育部國教署(如知承辦主管人員可具體填具)
貳、陳訴事項:
檢舉調查教育部國教署修法不當與承辦修正通過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
介聘辦法之相關人員有違法失職之嫌,恐影響學生受教權、教師介聘工作權與生活發展權
利。
一、事實經過:
教育部於今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條,除修法將教師介聘年限由二年增加至三年之限制外,竟併另刪除立法草案中未公告
之重大事項,亦即未無符合年限仍能申請介調之例外條款,亦予刪除,損及今年眾多準備
申請介聘與已事先探詢約定互調學校教師,受到非民主程序之突襲性修法,已造成侵害學
生受教權、教師介聘工作權與生活發展權利等,不利益之重大影響,此明顯有害我國教育
體制之整體發展,故以陳訴 鈞院正辦為務實行政程序運作與糾正行政命令訂定之完善。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1.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相關承辦人員,未認真檢討完
善立法,竟修改未切合教師教學環境現況之命令,似有過失玩忽之責,均院應以追查為宜
。
2.修正草案理由之誤認:修正草案明述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有關初任公務人員服務
三年之限制……』欠嫌有誤會,蓋該法修正之立法理由溯源於特考及格人員在六年內不得
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學校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此一制度目的在
於「特考特用」。其次,當年高普初考沒有限制轉調的規定,導致部分錄取人員在完成實
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即鑽營奔走,希望轉調到輕鬆或有升遷機會之其他機關(
包含學校),考試院網站亦明白揭示,修法之因,係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尚未具備嫻
熟之行政經驗,於任職滿1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造成各機關須不斷培訓初任人員,浪費
行政資源,延長限制轉調年限確有其必要性,修正草案將限制轉調年限延長為3年,期能
培育初任公務人員,使其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並可與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
考試之限制轉調規定取得衡平,增加機關用人安定性,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是以,其最終
首要的目的其實是機關需要時間專才培訓公務員,以增加其行政經驗與職務歷練,始限制
為三年。
然而,教師職性與專業養成過程,與高普考公務員機關任職完全迥異,此非證即明、眾所
週知,教育部國教署卻昧未詳查其修法理由,即以不當張冠李戴、比附援引而修法,明顯
有所疏失,現分述理由如次:
(1)教師除經歷職前訓練與教甄試教複試外,多數歷練代理教師多年經驗,因此一介調任
職即可發揮專才專業,此與公務員不同機關須再專才培訓經過不同。
(2)教師介調,往往是因為結婚、照顧家人或小孩等因素與轉換跑道或升調目的不同,其
次,教師互調學校機關,『一進一出』並無教學無法正常運作問題,教學專業亦可立即上
手接軌,如教育部國教署言影響學生受教權,則屬誇言取巧、推拖卸責之片面論述。
(3)限制三年不當之處,在於欠缺合理性與法目的正當性之論證。教師就職學校即使有接
導師,亦有可能係接國二、國三導師,並非一定接國一導師新班,再者,教師介調困難不
易,調後絕大多數屬固定不再申請遷調,因此,及早申請介調,誠屬更能保障學生受教權
,並穩定學校年輕教師流動之情形。反之,限制年限過長、越晚調動,造成教師心情不佳
浮動,不利學生受教權,更不易學校長期發展,此教育部國教署並非不知,故其立法理由
所言,為保障學生為使師資結構穩定,皆非可採。退萬步言,若家長詳知教師及早介調對
學生受教權實為保障,反而支持教師們齊聲反對教育部國教署之不當修法。現況各校多有
代理教師,一年一聘,變動性亦大,為何教育部未專注其修正,卻單就教師介調年限加重
限制,反而肇起學生受教權不利益,豈非頭尾不分、顛倒輕重?如此,不免讓人思疑,是
否官員只過於在意修法通過,為圖記功、記獎而昧於教師學生權益。
3. 以不當結果當因果、球員兼裁判:立法理由所示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
辦法六學期而修正,這更是因果顛倒,全國高中教產工會一直主張反對六學期才能介調為
不公平之修法,並向教育部國教署要求降低年限,至少與國中小學教師同為二年,先前教
育部國教署修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六學期硬是拆分,不僅毫無道理,現
在,更以此作為藉口,將此點作為立法理由,全由教育部國教署說的算,打人的還喊捉賊
,此可是義務教育首要負責機關之擔當?此等教育機關作法與思辯邏輯,可謂令人作舌、
國際教育法制奇觀!
4.違反比例原則:教育部修法之立法理由為降低偏遠及特殊偏遠地區師資流動率,顯無道
理,現行的〈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早已規定離島教師須服務6年才能請調。而許多
縣市也在教師甄試簡章就明訂偏鄉地區必須服務滿一定年限(3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
是以偏遠及特殊偏遠地區師資已有簡章明訂限制服務年限,再者,教育部可增加公費生予
以因應,況且,偏遠及特殊偏遠地區介調要『調出』往往更為困難不易,若有教師自願相
互介調『調進』到該區,為使師資穩定,實更應盡早使其介調,今竟還作限制立法,此限
制難容該合於最小手段,考以教師、學生權利與教育部所謂穩定師資流動率之利益相較,
違反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量性原則,此修正命令誠屬不該。
5.非民主程序之突襲性修法:立法草案公告並無刪除符合年限規定之例外條款,亦予刪除
,其屬『重要性修正』,即未公告,損及今年眾多準備申請介聘與已事先探詢約定互調學
校教師,受到非民主程序之突襲性修法,有違行政程序法之修法草案公開與民主程序之實
質意義。
6.違反行政程序法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與平等原則: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之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但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年限內仍得
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內政部營建署為例,及格人員如因健
康醫療、家庭照護等重大事由,亦得於限制轉調年限內,由離島之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調動至島內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及內政部所屬之一全國各地機關,於現行限制轉調範圍
之規定下,可調動之單位相當多,範圍亦相當廣,已具有相當之彈性。
教育部國教署未明就裡,除了加重介調年限外,竟然還壓縮教師權益使教師權利相較公務
員更不利地位,依考試院公告考事法之網站相關內容,公務員仍可在無任何年限內在『同
機關單位內』轉調,為何都是學校體系者,卻還有限制年限?以國立高中為例,均在教育
部轄下之國立高中教師,為何還需要有年限限制才能介調?再者,公務員3年內主管機關
仍可依特殊狀況商調,如有因健康醫療、家庭照護等『重大事由』,亦得於限制轉調年限
內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此點,為何教育部國教署未予注
意,為何修法要刪除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
要點第五點第(二)項服務條件第一點『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
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
請介聘。』之例外規定?且草案並未事先明示說明正當理由,難謂是搪塞不出理由,如此
恣意作為,『這不是黑箱什麼才是黑箱』?試問,這完全不符合平等原則之規範,合理差
別待遇何在?相較公務員,為何歧視教師之介調權利?教育部國教署應當做出說明,否則
相關人員即應接受調查有無失職受懲戒事宜為是!
三、具體訴求:
1. 請 鈞院糾正教育部國教署函示應認真回應全國教師工會、全國高中教產工會與眾多中
小學教師之訴求,檢討錯誤修法,高中與國中小教師介調年限應降低為未修法前二年或解
除年限限制為是。
2. 請 鈞院糾正函示請教育部國教署檢討修正近日所刪除103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服務條件第一點『現職教師在同
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
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例外規定之不當修法。
3. 請 鈞院調查檢討因修法內容所引起軒然大波與教育部國教署有關相關人員違反行政程
序法之失職責任。
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1.新聞事實網站資料(2則):
http://titv.ipcf.org.tw/news-11330
http://titv.ipcf.org.tw/news-11330
2.考試院相關法規內容::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559
3.新舊法令比較
(1)新法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立法理由:一、為使師資結構穩定,降 低偏遠及特殊偏遠地 區師資流動率並保障 學生
受教權,參考公務 人員考試法有關初任 公務人員服務三年之 限制,及國立高級中等 學
校教師申請介聘辦 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一 款規定,爰修正序文, 明定教師需在同一學 校
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始得申請介聘……
(2)舊法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教 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 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 為原則,且
無下列各款情 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3)遭排除刪除之原修正前例外規定
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二) 服務條件
: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
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
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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