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 徵 ] 台南選務工作

看板Teacher作者 (來顆百憂解)時間9年前 (2014/11/04 09:3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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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之銘言: : : 推 kawaijajan : 想借這個主題請問一下,老師有擔任選務人員的義務 11/03 22:20 : : → kawaijajan : 嘛? 11/03 22:20 : 最近在我們學校網站上有看到教育部來的公文 : 大意是依據選罷法規定老師經指派為選務人員,不得拒絕 : 選罷法第58條第2項 : 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 : 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 教育部公文電子檔如下 : http://eps.ntpc.gov.tw/peolab/other/longterm/1031988325-1.PDF 之前有跟同事討論過,強迫教師接受選務工作是否涉及違憲? 舉例來說,投開票所與戶籍地不同,導致教師無法選舉如議員、鄉鎮長等! 損害憲法賦於人民的選舉權,所以違憲! 如果叫教師當日來回投開票所與戶籍投票處,兩地來回奔波增加意外風險 危及生命財產權,違憲! 不知我所言有沒有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3.111.6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5065038.A.68F.html

11/04 16:24, , 1F
這個問題要問大法官吧,解釋前,選罷法是憲法授權的
11/04 16:24, 1F
文章代碼(AID): #1KM2tEQF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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