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評會權限
※ 引述《aprily (加油吧!)》之銘言:
: 請教各位老師以下問題
: 好友學校因近兩年都有十幾位教師提出市內介聘申請 讓上頭臉上無光
: 耳有所聞
: 上頭將透過教評會來制定
: “如帶奇數年級導師 一律不得提介聘申請”
: 請問 一旦教評會通過 此不成文規定是否生效?
: 或是必須透過申訴管道尋求協助呢?
: 還是有其他方法呢?
: 還是說教評會根本無此權限限制老師們提介聘?
: 這問題確實考倒了大家
: 還請各位先進指教了,謝謝!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民中
、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
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教評會有權訂立內部規則,但以不違反上級法規為限。教師若無介聘辦法規
定之情事且提出申請,"法理上"調出校是不能阻擋申請的。aprily老師可以看看
申請書最底下的審查欄,基本上就是要調出校確認該師有無介聘辦法第十二規定
之相關情事而已。當年度介聘辦法可能還會有一些增列條款就是,但這是主管承
辦單位的管轄範圍,不在調出校的管轄範圍內。
介聘程序依現行規定只有調入校有審查資格,而且審查項目被限縮到能舉證
調入教師具介聘辦法第十二條情事者,始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調出校教評會無
相關權限可以審查教師是否能夠調出,當然也無權自訂辦法審查介聘。
其實這篇文章打到這裡,貴校校長為人如何大概也是心裡有個底了。基本上
貴校校長心知肚明,自己是不能阻擋教師介聘的,不然貴校校長大可以拒絕在介
聘申請書上蓋章。但貴校校長明知不能擋卻又想擋,於是想出了拉教評會下來背
書的點子。而教評會本身是沒有審查教師調出權限的,就算自訂辦法也不行。
這邊給aprily老師二個建議。
一、先和校長與教評委員(特別是那些教師選舉出來的,未兼行政的委員)溝通。
基本上事情最好到這裡就落幕。
二、假如教評會真的訂了相關辦法,隔年照樣遞申請就好。校長不蓋就上簽呈,
上簽呈不理就找縣教師會發公文,公文當沒看見就投縣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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