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引述《childgod (流浪)》之銘言:
: 請問4月22日頒行的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中所列的
: (教師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包括育嬰假嗎?
: 校方可否以此逕予要求教師配合申請育嬰假必須以學期為單位?
: 上週去詢問人事主任,主任的說法是說為杜絕教師未上班卻支領寒暑假薪水,
: 所以請育嬰假現在必須以學期為單位,
: 亦即必須從今年的八月一日開始請至明年的七月三十一日。
: 煩請精通人事法規的版友幫忙解惑,畢竟在一片漲聲中,養育小孩所費不貲。
: 謝謝大家~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只貼相關的文字)
第四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項第三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
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
第五條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一項各款
(也就是第四條一項各款)
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因此就條文看來.不受以學期為單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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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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