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死不認錯&過度保護
※ 引述《mdean (Quasimodo)》之銘言:
: 走出廁所後看到我們班的學生嘴角明顯有嚼食檳榔的紅跡
: 便上前要求他嘴巴打開配合檢查
: 後來打電話告知家長
: 家長第一時間的反應是
: "人本基金會說學校沒有資格要求學生做任何動作,老師這樣做是違法的"...!!
: 比如抽菸,即便全身或一開口就濃濃的菸味
: 他會說是他去上廁所時別人在抽菸所以沾染的
: 他反而質疑是任課老師度意刁難他,並在補考考卷上寫辱罵性的字眼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六款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4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一○、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一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一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一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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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一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5條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
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
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
強實施上開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 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
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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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6條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
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
定處理。
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
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經少年法院 (庭) 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
罰。
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
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教。
法條太多了,我懶得打了,但我說說我的想法,
學校老師甚至校規是基於"教育"給予孩子機會,並不是真的要處罰學生
(話說這年頭一堆不怕罰的,我真覺得是在處罰教師)
學生甚至家長喜歡依法來處理,反而讓老師落得輕鬆,
因為現行犯可請當地衛生局及少年隊進行開罰及勸導制止
(通常第一次都是這樣,很少第一次就開罰的,少年隊很缺業績)
從常理來判斷,法律怎可能面對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國家棟樑毫無保護?
但可惜教師專業在傳道授課解惑,不在法理鑽研,
若真要走法律,就讓專業的來吧(不是我,而是可詢問執法機關該如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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