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死不認錯&過度保護

看板Teacher作者 (屏東豆漿早餐團)時間11年前 (2013/04/21 23:40), 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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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dean (Quasimodo)》之銘言: : 走出廁所後看到我們班的學生嘴角明顯有嚼食檳榔的紅跡 : 便上前要求他嘴巴打開配合檢查 : 後來打電話告知家長 : 家長第一時間的反應是 : "人本基金會說學校沒有資格要求學生做任何動作,老師這樣做是違法的"...!! : 比如抽菸,即便全身或一開口就濃濃的菸味 : 他會說是他去上廁所時別人在抽菸所以沾染的 : 他反而質疑是任課老師度意刁難他,並在補考考卷上寫辱罵性的字眼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六款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4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一○、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一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一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一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 一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一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5條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 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 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 強實施上開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 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 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6條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 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 定處理。 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 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經少年法院 (庭) 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 罰。 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 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教。 法條太多了,我懶得打了,但我說說我的想法, 學校老師甚至校規是基於"教育"給予孩子機會,並不是真的要處罰學生 (話說這年頭一堆不怕罰的,我真覺得是在處罰教師) 學生甚至家長喜歡依法來處理,反而讓老師落得輕鬆, 因為現行犯可請當地衛生局及少年隊進行開罰及勸導制止 (通常第一次都是這樣,很少第一次就開罰的,少年隊很缺業績) 從常理來判斷,法律怎可能面對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國家棟樑毫無保護? 但可惜教師專業在傳道授課解惑,不在法理鑽研, 若真要走法律,就讓專業的來吧(不是我,而是可詢問執法機關該如何"依法行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22.226

04/22 07:58, , 1F
真詳細的資料!
04/22 07:58, 1F

04/22 08:24, , 2F
這跟有沒有成年沒關係,校內全面禁菸(吸菸區除外)
04/22 08:24, 2F

04/22 08:24, , 3F

04/22 08:26, , 4F
第15條第一項、16條第一項、第31條寫的很清楚
04/22 08:26, 4F

04/22 08:30, , 5F
可惜的是教師及學校並沒有被法律授權執行相關業務!
04/22 08:30, 5F

04/22 08:33, , 6F
通報衛生局就可以,不必親自執行
04/22 08:33, 6F

04/22 09:02, , 7F
前一篇原PO想知道的是如何"因應及作為",不在於違法
04/22 09:02, 7F

04/22 09:03, , 8F
未成年受法律規範很多,但依法執行過程真的太冗長,
04/22 09:03, 8F

04/22 09:03, , 9F
而少數老師一而再再而三給學生機會,或不知如何因應
04/22 09:03, 9F

04/22 09:04, , 10F
導致學生及家長積非成是,加上某些團體輿論營造出錯
04/22 09:04, 10F

04/22 09:05, , 11F
誤氛圍,我真的建議可教就教可救就救,不行就請執行
04/22 09:05, 11F

04/22 09:07, , 12F
機關出面處理吧(很多機關還不想當壞人咧,真要看到)
04/22 09:07, 12F

04/22 09:07, , 13F
(成果實施教育或裁罰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04/22 09:07, 13F

04/22 20:31, , 14F
推,詳細的法條,搬出來給學生看一下。
04/22 20:31, 14F
文章代碼(AID): #1HT0Y3k_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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