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看板Teacher作者 (Tale)時間11年前 (2012/10/27 20:53),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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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只要有1/3 的教評委認為不該解聘, 照南的花兒就不會謝了。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99661 號 第 十 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 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2 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 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2.101.79 ※ 編輯: arsa 來自: 163.32.101.79 (10/27 21:00)

10/27 22:28, , 1F
想太多了..多數學校的教評會是當權者控制的知道嗎?
10/27 22:28, 1F

10/27 22:28, , 2F
敢得罪當權者而投下反對票..天曉得下一個是不是自己
10/27 22:28, 2F

10/27 22:44, , 3F
科科 第十一條也被修了 把原本教評會應至少半數是未
10/27 22:44, 3F

10/27 22:44, , 4F
兼行政或私校董事的規定修掉 加入校外公正人士和教育
10/27 22:44, 4F

10/27 22:45, , 5F
專業人士 三分之二 很難嗎?
10/27 22:45, 5F

10/27 22:47, , 6F
好吧, 我待的學校算是"少數"學校吧~
10/27 22:47, 6F

10/27 22:51, , 7F
如果是小校的話 校長加上行政與家長要超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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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51, , 8F
並不是很困難的事
10/27 22:51, 8F
請 GOOGLE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 編輯: arsa 來自: 163.32.101.79 (10/27 23:04)

10/28 08:24, , 9F
感謝arsa網友提醒的重點指正 我剛查了一下照南的網
10/28 08:24, 9F

10/28 08:25, , 10F
頁 全校大概有50班以上 這麼說來並不算小校
10/28 08:25, 10F

10/28 08:26, , 11F
教師代表也有超過二分之一 在教評會上被同事解聘
10/28 08:26, 11F

10/28 08:28, , 12F
可以想見的是她們在同事間的風評裡 有一定比例是
10/28 08:28, 12F

10/28 08:28, , 13F
不被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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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36, , 14F
簡單說就是在學校人緣不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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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1:59, , 15F
不適任教師犯後態度不佳,被從重量刑也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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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1:16, , 16F
教評會未兼行政教師比例超過二分之一,在實務上是惡
10/29 11:16, 16F

10/29 11:18, , 17F
法,搞成師師相護和稀泥,讓一堆問題教師繼續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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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Yzaq6-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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