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心得: 只要有1/3 的教評委認為不該解聘, 照南的花兒就不會謝了。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99661 號
第 十 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
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2
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
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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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GOOGLE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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