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檢師終身禁教 大法官:違憲

看板Teacher作者 (謝謝你~~9527~~)時間12年前 (2012/07/28 00:44), 編輯推噓18(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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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254594.shtml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限制工作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 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擔任學校營隊活 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 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而決定提出釋憲。 釋憲理由書認為,教師法規定限制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完全扼殺 當事人改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因自省自新後能再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 學,才是體現教育真諦的典範。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應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 另外,釋憲文指出,教師法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予以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的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沒有違背憲 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這次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長賴浩敏擔任主席,大法官羅昌發提出協 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 、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09.4

07/28 00:48, , 1F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於要明定法條了,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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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宅來就要明確、具體化,才不會有心人士鬥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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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00:53, , 3F
大法官最失敗荒謬的釋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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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00:54, , 4F
真正會弄到終生不得任教都是很嚴重的.鬥爭頂多弄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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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不續聘等...我倒認為不檢師終身禁教沒啥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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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給幹學生的老師自新的機會真是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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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再想什麼啊...那計程車警察犯過錯也可以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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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表示:可以給我自新再當總統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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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在馬路上挖鼻屎 真怕被行為不檢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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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認為有必要將"行為不檢"的行為具體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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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要定義行為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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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要具體文字化,是這份釋憲文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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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那悶的事情是,其實有很多法條都是違憲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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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教師會、教師工會都不主動去打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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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 教評會可以隨意解聘老師 職權也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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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釋憲文,老師不再被道德無限上綱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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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釋憲。快告訴咱們哪些事項真的「有損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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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跟已畢業校友戀愛結婚是否不守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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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大~ 得等他18歲以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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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18歲以上,畢業一年後跟老師在一起一樣會被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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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揚和八卦鄉民酸爆。記得去年有過類似新聞,儘管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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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已畢業,但該師還是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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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不守師道的模糊梗很多,只是我剛好想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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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道都能當議員和警友會會長 不要成天只針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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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要件:須訴訟程序終局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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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這釋憲文,雖然自認用不到,但不得不防身旁的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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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12:04, , 27F
少子化之後會有流浪教授出現 先防堵 堤防有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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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12:06, , 28F
到時候財稅不佳、基金失調 金融危機 會調整薪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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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薪資領的多的先開刀 可以節省國家資源 (亂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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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位老師的行為值得肯定?? 那不續聘的決議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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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內文仔細看 我覺得太極拳打得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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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18:09, , 32F
婚外情是私事 關其他人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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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師道行為不檢」的事。除非你覺得當老師的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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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任意擴張解釋為師道不檢。但顯然目前仍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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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連學生拖地自己摔傷都會算到導師身上,還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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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不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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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魯迅許廣平師生結婚卻倒總是文學史上的佳話,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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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解釋針對第14條第3項前段。不得聘任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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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解聘、停聘、不續聘部分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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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3:54, , 40F
呵,大法官沒打太極,c大倒是紮了只好大的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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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抽菸損害行象,有損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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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0:31, , 42F
老師染頭髮~有損師道...老師紅燈右轉~有損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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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天社會輿論變成「老師你居然結婚,有自己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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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3:11, , 44F
怎麼沒有全心全意奉獻自己投入教育呢,有違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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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3:11, , 45F
聖人才能當老師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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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1:43, , 46F
醫生醫療疏失、教授A研究費都可以要求除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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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1:46, , 47F
婚外情、倒會等和教學能力是兩碼子事,有損師道=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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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2:24, , 48F
老師長太醜會不會也有損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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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1:37, , 49F
「行為不檢」太抽象了 邊走邊吃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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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2:17, , 50F
大法官有解釋這裡的行為不檢已經嚴重到不能單純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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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2:18, , 51F
大過處分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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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4iLiap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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