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性平案件的承辦對口?
依照2012/5/31的修正條文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條文
(前略)
第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
其收件單位如下:
一、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
三、 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
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
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所以應該是沒錯
資料來源: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index.asp
※ 引述《tiger28 (永遠的鷹大俠)》之銘言:
: 今天聽說...
: 101學年開始,性平案件的承辦對口...
: 將由輔導室改為訓導處!!!
: 請問這樣的傳言是真的嗎?
: 是全國性的做法還是區域性的呢?...
: 懇請各位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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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58.2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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