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配課到公民的地理老師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公民老師 請幫幫我 謝謝
公民二下第五章談到權利救濟
當中的仲裁課文是這樣說的
「指雙方訂立協議,不透過法院,而由具備相當法律或專門知識
的仲裁人成立仲裁庭,以解決已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多運用於商業行為上。」
那仲裁和去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不都是找一個人去橋的嗎,而且橋完的判決和法院都有相同效力
那調解就好啦 ?為什麼還要有仲裁的出現
有公民老師可以看懂我的意思嗎?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175.52
推
05/08 23:25, , 1F
05/08 23:25,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