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雄市國中教師市內介聘辦法出來了
※ 引述《hoanya38 (健康最重要)》之銘言:
: 因此 結論就是:
: 一、自辦市內介聘的學校 該校教師只能用考的去其他學校
: 也就是只能去考其他自辦學校的市內介聘 不能用聯合積分調?
: 二、聯合市內介聘的學校 該校教師不能去考其他自辦市內介聘的學校 只能用積分調?
: 請問上述是否正確?
: 即使自辦 若教師是用單調調走 並無影響 為何不能參加聯合介聘?
說說敝縣之前的經驗,基本上就是這樣的辦法
自辦由學校自訂方式(用考的),委辦採用積分審查
但是有些時候,委辦成的老師可能會被學校教評會打槍
所以後來要求在介聘填志願之前,要先取得志願學校教評會的同意書
若無同意書則不得填該校為志願學校
為什麼自辦委辦要分開,我想到的理由有二
首先若開放自辦學校的老師可以參加委辦
這些老師可能會排擠委辦學校的缺
既然你們學校的缺不開出來,那別的學校的機會不開給你,
該也無話可說
那委辦學校的老師為什麼不能去考自辦學校呢?
老實說我不清楚敝縣之前有無這項規定
但我的想法是:若有老師委辦介聘成功,又同時考上自辦學校呢?
那不是徒增困擾嗎?
當然以上只是我想的兩個理由,不確定真正的原因是否如此!
學校要什麼樣的老師,權責在教評會身上
所以個別老師有何需求,要選擇什麼方式,就去說貴校的教評會吧!
但以此觀點來看,某會說要去監察院檢舉教育局「放任」學校自辦介聘
這個邏輯就有些奇怪了…
該會不信任各校教評會功能?或是覺得教育局可以干涉各校教評會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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