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人事主任可以拒絕幫忙辦離職嗎?
1.沒有法規規定考教甄要報備。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3.本討輪串原發文者沒有報備的義務,而且已盡提前通知的責任,
故學校人事沒有理由擋人。
4.國中小教甄多在七月舉行,若考上欲轉往新學校,
才會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情形,
教師違反聘約有違反的處置方式,不代表考教甄的老師有報備的義務。
5.若七月考上教甄的正職教師未事先報備,應如何處置?
這要看各縣市的聘約準則以及各校聘約是否有其他規定,
否則就是採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的標準,
也就是要提前一個月報備,不然就是違約。
部分學校聘約上記載,教師如有另求他職之意,
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以書面告知校方。惟並無違反規定之懲罰,
似乎沒有強制力。(http://163.20.148.46/940623/4221.doc)
教師違約離職時,校方可不發離職證明或相關服務證明因應,部分學校
把這一點列入教師聘約中。(http://0rz.tw/l87DY)對於堅持要離職
的教師而言,至新學校應聘會損失一年的年資。此外部分學校會拒絕發
聘給沒有拿到離職證明的教師,這不是因為法律上站不住腳,而是怕引
起去留兩校間的紛爭。
目前許多縣市的國中小教甄,已經不要求報考同意書,而改在報考時切
結「未按時取得離職證明應放棄聘任資格」。
為何會有這樣的情形?因為沒有法規規定學校一定要發離職證明書,之
前有個案例,某老師取得報考同意書,在考上後卻又遭到校長反悔刁難,
最後無法到新校就任,也因此報考同意書的效力有待商榷,主辦教甄的
單位才改切結方式,要拿到離職證明才能聘任。
事實上,真正拿不到離職證明而會引發紛爭的,是私立學校的正式教師,
曾有私立學校不僅不發給離職證明,還要求違約賠償,並且到法院控告
公立學校造成他們的損失,把事情鬧得很大。
今年西松高中簡章(http://staff.tp.edu.tw/WordFile/20090609094020.doc)
中的切結書很有趣:
本人 以 □(A)未取得合格證書者
□(B)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未取得離職證明書
□(C)其他,原因說明:
之身分,報考 貴校98學年度高中部教師暨代理教師甄選,如蒙錄取而無
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之證明文書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
格,並放棄法律抗辯權。
只有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未取得離職證明書要切結,公立的不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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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那麼多,只是想從法令的觀點來討論這件事。
其實教師要離職或轉任,告知校方是種禮貌和尊重,
但是部分學校未必能對教師表達相對的尊重和禮貌,
雙方就由只能由法令來進行交鋒了。
相較之下,高雄市的教師聘約準則就相當的人性化: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http://0rz.tw/kkOw9
第三條 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其於開學前十五日提出者,
學校應予同意;未依限提出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教評會)同意,未經同意,視為違約。
看到嗎?只要開學前15日提出,學校應予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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