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我在桃園撐香港】8/17 物資募集
有人提到詹的問題,這個我想稍微解釋一下好了
這是國安法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8&flno=2-1
這是刑法115-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15-1
大家注意一下日期 刑法修改日期是早於國安法的
然後注意一下這兩個條文有非常相似的地方
今天一堆人在句號頓號那邊做討論,然後就得出不同的結果
法律為了避免這種事情 因此不論是立法還是修法
相同罪刑會直接引用另外一個法條 要解釋的時候要看引用的法條
避免同一個問題卻變成一個法條有罪一個無罪
以這個狀況來說,國安法的2-1條是引用刑法115-1
所以要看115-1的文意來做解釋
地域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
對象 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然後這個敵對勢力是要官方認定的,目前來說就中國政府,畢竟只是暫時停戰
不然依照詹的解釋,台灣人出國消費跟慈濟救災都要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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