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墊腳石店員處理態度很糟消失
※ 引述《qqqlisa (紅圍巾)》之銘言:
: 昨天在那邊買了一個三面鏡,
: 買回家才發現鏡面有很多擦不掉的痕跡,
: 所以今天只好再走一趟拿回去,
: 因為已經是瑕疵品了,看到時有點傻眼,想說就直接退錢比較快
: 不想再換,說不定又是瑕疵QQ
: 但是!
: 淡水墊腳石店員處理退貨的態度很差,
: 就已經是瑕疵品了,卻叫我再去挑一個,我說我要退款;
: 他又找另一個店員來看這個瑕疵品,兩個店員看半天不出聲,
: 又叫我挑一個!囧
: 真的很無言,我還是堅持要退款,
: 結果竟然又使出沉默不說話+一直盯著鏡面的瑕疵猛看的絕招 = ="
: 後來才不甘願地退我錢 (怒)
: p.s.這間公司竟然沒有客服專線,真是太扯了
原po先生/小姐:
不好意思,想借標題及內容po一篇文章,望您見諒。
各位淡水的板友大家好,
因為昨天在墊腳石購物發生了一點小插曲,
回家之後有點想分享經驗給大家,搜尋到這篇文章,
看到大家提到”實體店面”本來就不能退貨只能換貨,
想要分享一些今晚的經驗跟心得。
事情是這樣的。
小妹我行事曆到七月剛好用完了,
所以昨晚到淡水的墊腳石想買本新的,
順便買一些文具。
行事曆琳瑯滿目,大多是可以翻閱的,
少數幾款不能翻閱裡面的,用塑膠套包封起來,
都是單價較高、看起來比較有質感的行事曆。
挑了很久,可以翻的那些都太花俏,
轉而去挑包封起來不能翻閱的那幾款。
最後挑中一款封面單色全素、沒有圖案的行事曆。
所以我只根據塑膠封套與行事曆封面間夾著的小圖說,
確認是自己想要的〔格式〕,就很開心地連同其他商品付款了。
沒想到回家一拆封,才發現它是2014整年的行事曆,
而非2014.08 - 2015年的格式。
因為在店裡時,它左右相鄰的行事曆,皆是2014八月至2015的行事曆
(就算是包封起來的,小圖說也有寫,就我那本沒有),
所以我直覺下不疑有他就認為包封的那本也是2014到2015的格式。
由於2014已過半年,所以我想拿去退貨,
於是拿著該本行事曆(將包裝完整回去,毫無損傷)與發票回到店裡,
從購買當下開始算,前後經過的時間約二十分鐘,
這時店員表明售出概不退貨只能換一樣的貨或是挑更貴的補差額。
我表示我會購買的理由,是因為我無法拆封,該行事曆封面是素面,
完全沒有資訊顯示它是純2014年行事曆,而非2014-2015,
且它就放在"整櫃都是2014-2015年的行事曆"的櫃上,我無法判斷裡面資訊。
而且其它的行事曆我沒有喜歡的,我也不想花更多錢買我不喜歡、不需要的東西。
那位男店員很堅持售出就是不能退貨,除非有瑕疵。
那位男店員沒有態度不好,只是有說了一句
"購買是憑妳自由意志,妳確定妳選購了妳要的東西才買的",
但我說"不能拆封卻標示不清"的理由,他則沒有正面回應,
只說規定就是不能退貨只能換貨或買其它的,讓我有點小不舒服。
因為那時我後面還有其顧客等結帳,所以我就先讓開,想一下現在該怎麼做。
慢慢走到一樓,看到一樓的女店員正好沒顧客,就向她再說一次我的情況,
想說說不定有不一樣的結果。
女店員打了通電話幫我問了她稱組長的人,
掛掉電話之後第一次的說法跟男店員一樣,只能換不能退。
我表示因為您們有包裝、拆封又要視同購買所以我不能拆,
可是外面完全沒有標示,旁邊又都是我要的那種格式,
所以我直覺就以為是同樣的格式才買的,不是故意的,
這樣我覺得有點冤枉。
很感謝那位女店員,她態度很好、很有禮貌,聽了我的原因之後,
表示那要請我把所有商品全部都拿來才能退。
於是我回家把所有商品再重新帶到店裡,因為一樓女店員說要在三樓換,
所以我就直接拿上去三樓。
這時男店員叫來另一個女店員,這個女店員臉非常非常臭、態度很差、
正眼都沒有看我一眼,整個過程在其他顧客眼裡,
彷彿我偷東西被抓到還是在店裡鬧事似的。
她的態度那樣,讓我其實很不開心,
整件事我都非常有禮貌,一直說謝謝跟不好意思,
但老實說我覺得這件事真的不能怪顧客。
她把錢交到我手上時,很兇地說了一句"退換貨只能一次。"
我差一點就要回她:妳態度那麼差我以後也不會再來了。
但我忍住了,說了聲謝謝就離開了。
-----------
回家之後我想求證這樣的情況是否真的不能退貨,所以查了法條。
消保法保障消費者七日內可以退換貨,這個範疇只限非實體店家,
實體店家不適用。
所以板友們的推文回應說的是對的。
現在大多數店家(如大賣場、藥妝店、量販業),有所謂鑑賞期,
買了之後可以退貨,是他們願意體貼消費者,
所以自願配合這條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墊腳石不願意使用這條,當然不能怪它,這是它的權力。
所以在這個case裡不能使用這個法條。
(提醒大家七日退貨的規定只符合:
網路店家、郵購、電視購物、訪問購物(如電訪或到府推銷)...等等喔。
實體店家是有權不使用這條消保法的。)
但是查了民法...
民法第八十八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及不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貨物之性質,
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八十九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時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民法第九十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九十一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八十九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
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大致上是:
第88條
商品標示有錯誤或讓消費者不清楚,不是消費者自願的,買賣可取消。
第89條
因店員傳達不正確而買錯的,可前條一樣,取消買賣。
第90條
買賣行為超過一年就喪失撤銷權。
(像我的例子,我才買20分鐘便去表示我被資訊誤導,尚未喪失我的權利)
第91說
如果要退的話,賣家可以要求賠償例如拆封費等等的費用,保障賣家。
但是如果是賣家〔本來就知道〕、或〔可以得知〕的撤銷原因
(如我已經跟店家解釋是因為我不能拆封看不到裡面所以才買錯的),就不在此限。
另外我還諮詢了律師,律師表示我可以主張對方因密封混淆年份,
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依詐欺或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並請求退款。
我po此文並不是要大家當奧客找碴,因為我家自己也是做生意的,
我理解店家當然都不喜歡找麻煩的顧客。
查法條、諮詢律師也不是因為想要告店家什麼的,
只是想學個經驗,如果下次再遇到這樣的情形,要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最後,我覺得人與人之間真的是互相的,
如果今天商品上有資訊跟我說那本是純2014年的行事曆,那他不讓我換,
當然是合理的、是我的錯。
可是今天商品不能拆封又標示不清、櫃位上旁邊又是2014-2015行事曆造成誤導、
詢問這樣的標示不清與誤導是否該由店家負責則不回應我的問題、
退貨時態度又那麼差...我覺得不能怪消費者會生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15.9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mShui/M.1403405642.A.2F7.html
推
06/22 11:20, , 1F
06/22 11:20, 1F
→
06/22 11:20, , 2F
06/22 11:20, 2F
→
06/22 11:20, , 3F
06/22 11:20, 3F
→
06/22 11:29, , 4F
06/22 11:29, 4F
推
06/22 12:17, , 5F
06/22 12:17, 5F
→
06/22 12:18, , 6F
06/22 12:18, 6F
→
06/22 12:24, , 7F
06/22 12:24, 7F
→
06/22 12:25, , 8F
06/22 12:25, 8F
推
06/22 12:57, , 9F
06/22 12:57, 9F
→
06/22 13:22, , 10F
06/22 13:22, 10F
→
06/22 13:23, , 11F
06/22 13:23, 11F
→
06/22 13:24, , 12F
06/22 13:24, 12F
→
06/22 13:26, , 13F
06/22 13:26, 13F
→
06/22 13:27, , 14F
06/22 13:27, 14F
推
06/22 15:23, , 15F
06/22 15:23, 15F
→
06/22 15:24, , 16F
06/22 15:24, 16F
→
06/22 15:51, , 17F
06/22 15:51, 17F
→
06/22 15:52, , 18F
06/22 15:52, 18F
推
06/22 16:28, , 19F
06/22 16:28, 19F
→
06/22 16:28, , 20F
06/22 16:28, 20F
推
06/22 18:31, , 21F
06/22 18:31, 21F
→
06/22 18:32, , 22F
06/22 18:32, 22F
推
06/22 19:44, , 23F
06/22 19:44, 23F
→
06/22 19:44, , 24F
06/22 19:44, 24F
→
06/22 19:45, , 25F
06/22 19:45, 25F
→
06/26 22:16, , 26F
06/26 22:16,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閒聊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