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發現古物最好佔為己有免得吃上官司

看板TamShui作者 (亦狂亦俠亦溫文)時間14年前 (2010/05/25 00:03), 編輯推噓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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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明 沒有戰意喔 基於我也是在淡水土生土長 只是想把一些事情釐清 我對於文物古蹟的相關法規不熟 不過透過常理來判斷 紀老師工作室所在地是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若依法要收回時紀老師當然要把東西收走啊! 至於紀老師所說的文物 是不是文物本來就須要認定 總不能紀老師說是文物就是文物 那他把他所有私人東西都說是文物 那這筆搬遷(代履行?)費用 不就要國家(人民?)來包 之後還要全部依法徵收補償 那不是很奇怪嗎? 而且若之後認定是國家必須或可以徵收的文物 紀老師也可以透過無因管理 國賠法 或相關行政法規的方式 向國家尋求補償 賠償或救濟 當然文化局這樣做是有點機車 都已經通報了 至少也應該多少給予援助 顯示行政機關的鄉愿與官僚 以後誰還敢積極作文物保存 不過換個方向想 不這樣做 那這筆搬遷費用誰來買單 而且此例一出 以後違法住在國有地的居民 面臨強制驅離時 也都可以先通報說他家都是文物 那行政機關要怎麼辦? ※ 引述《iapptt ([i-a-p-p-t-t])》之銘言: : 沒錯,你沒看錯標題,發現古物也許比較好的方式是佔為己有。 : 不然真的會吃上官司。 : 滬尾文史工作室的紀榮達老師,最近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告訴, : 罪名是「不當得利」8萬3千多元。事情是這樣的: : 有人通報紀老師的工作室,說有發現古物。紀老師於是去把 : 那些古物搶救出來,放在某古蹟建築內,並通報文化局。 : 那棟建築因縣府「另有規劃」而被夷平,夷平之前, : 文化局要求紀老師把那批古物另移它處,但紀老師認為既然已經 : 通報文化局,應由文化局處理,於是不去理它。 : 因為拆除在即,文化局於是僱用工人搬移到租用的貨櫃內存放。 : 這8萬多元就是搬遷費用與儲存費用。 : 文化局反過來,根據民法808條主張「埋藏物之所有權在未認定前 : 應歸屬發現人」,也就是說,文化局主張那批他們還沒完成認定 : 的古物是屬於紀老師所有,紀老師要出錢保管,而紀老師不理會 : 他們的要求,讓他們出了那筆費用,就是「不當得利」。 : 這官司還在進行中,我是昨天聽人家轉述的。 : 從這個例子來看,我只有一個心得: : 如果發現古物,然後去通報台北縣文化局, : 這種行為簡直是愚蠢無比,因為誰能知道他們要花多少時間認定? : 而這段時間你不但要花錢替他們保管,更恐怖的是,不保管 : 還會被文化局告「不當得利」。不過8萬多塊,台北縣文化局 : 不但想吃百姓豆腐,甚至不惜花好幾萬的律師費來告百姓。 : 當你發現古物的時候,請務必三思,私吞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 : 熱心文物保存可能反而惹禍上身。台北縣政府文化局,不是好惹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02.242 ※ 編輯: attentiontsf 來自: 114.42.202.242 (05/25 00:25)

05/25 16:3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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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6:38, , 2F
半年多前他就知道不換地方保存會被告了
05/25 16:38, 2F

05/26 22:56, , 3F
問題重點是,為何會被告?而不是通知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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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就是不願認定為文物,才會說那屬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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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2:57, , 5F
怎知道文化局認定不認定是文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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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老師何必這麼辛苦,當文物賣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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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沒有賣掉,因為他認為是文物,不佔已有
05/26 22:59, 7F

05/26 23:00, , 8F
官方為省自己麻煩而向熱心者提告
05/26 23:00, 8F

05/26 23:01, , 9F
越瞭解這事情的全貌,越覺得這文化局可惡
05/26 23:01, 9F

05/26 23:02, , 10F
再怎麼說既然提報給官方就該屬官方去處理
05/26 23:02, 10F

05/26 23:02, , 11F
紀老師也不是原始發現者,他只是熱心的中人
05/26 23:02, 11F

05/26 23:04, , 12F
這事的啟發還是:私吞比提報好
05/26 23:04, 12F

05/27 00:03, , 13F
私吞還是會被罰錢啦
05/27 00:03, 13F

05/27 00:04, , 14F
不要動通報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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