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基法中第三十八條的特休

看板TaiwanJobs作者 (加油!)時間10年前 (2014/06/11 11:12),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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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是以勞工工作年資為前提之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 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1.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者七日、2.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3.繼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繼續工作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所定為最低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 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案例中公司有關特別休假之規定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當然可請雇主依勞動基 準法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如雇主不肯依法給予特別休假者,勞工尚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 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 引述《ImMay1126 (自然捲)》之銘言: : 代朋友上來發問 : 朋友是派遣,在公家機關上班,說當時簽約並沒有寫到特休的問題, : 而他已經在同個單位超過兩年,他自己說沒有特休,合約上也沒寫 : 所以我就看了一下勞基法,發現下面第三十八條中有寫特休的計算方式, : 所以如果這個雇主沒給特休算違反勞基法嗎? :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節錄自: :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因為照勞基法應該也要有特休七天吧? : 還是說派遣不能看勞基法? : 還請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Job/M.1402456378.A.B05.html

06/11 13:13, , 1F
感謝提供資訊!
06/11 13:13, 1F

06/11 14:26, , 2F
後來經過仔細詢問,發現他的外包公司每年更改公司名稱,
06/11 14:26, 2F

06/11 14:27, , 3F
這樣是否就不能算在同個雇主下工作了?
06/11 14:27, 3F

06/11 23:24, , 4F
派遣公司 比較少這樣玩
06/11 23:24, 4F

06/11 23:24, , 5F
一般常見派遣方法是:每年一簽 12/31解約後 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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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3:25, , 6F
基本上這部分 如果你不滿 就走勞資協議
06/11 23:25, 6F

06/12 09:05, , 7F
所以P大,只要是每年一簽就不能符合勞基法的特休?
06/12 09:05, 7F
文章代碼(AID): #1Jbyawi5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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