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基法中第三十八條的特休
特別休假是以勞工工作年資為前提之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
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1.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者七日、2.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3.繼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繼續工作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所定為最低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
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案例中公司有關特別休假之規定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當然可請雇主依勞動基
準法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如雇主不肯依法給予特別休假者,勞工尚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
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 引述《ImMay1126 (自然捲)》之銘言:
: 代朋友上來發問
: 朋友是派遣,在公家機關上班,說當時簽約並沒有寫到特休的問題,
: 而他已經在同個單位超過兩年,他自己說沒有特休,合約上也沒寫
: 所以我就看了一下勞基法,發現下面第三十八條中有寫特休的計算方式,
: 所以如果這個雇主沒給特休算違反勞基法嗎?
: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節錄自:
: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因為照勞基法應該也要有特休七天吧?
: 還是說派遣不能看勞基法?
: 還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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