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離職

看板TaiwanJobs作者 (ying)時間10年前 (2013/09/24 20:35), 編輯推噓1(105)
留言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之前在一間廣告公司任職, 因為有更好的選擇,所以在職三個月後決心跳槽去另外一間公司 已經於離職前十天(包含假日及連假共16天)告知主管要離職, 但是離職單是離職前兩天才呈給主管, 但主管在我離職之後才告訴我說公司規定離職須前一個月提出 還說我口頭告知離職,但是卻沒有說我要離職的時間(我確定有跟他講) 因此揚言不簽我的離職單,且說我若曠職三日可以直接不付我當月薪水                  請問這樣合理嗎?(主管說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 =)                       另外,由於我之前那間公司是屬於責任制 離職前常常沒日沒夜加班 甚至假日也都不能休,只能事後補休(但是必須要連續兩個假日都加班才能補休一天) 而且沒有任何加班費, 甚至連中秋節、颱風假都要上班,                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修(因為不是假日,單一天假不得補休)                       常常假日加班一整天只有50元誤餐費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請大家幫忙,因為前主管態度強硬,怎樣都不願意和我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2.189.197

09/24 21:16, , 1F
試用期是當日講可以當日走 還有當初聘用時應該會規定
09/24 21:16, 1F

09/25 08:23, , 2F
所以這間公司一直請不到人...
09/25 08:23, 2F

09/25 14:24, , 3F
現在勞基法不是沒有試用其了嗎?
09/25 14:24, 3F

09/26 14:34, , 4F
還是可以有試用期的約定,勞委會有函示
09/26 14:34, 4F

09/26 14:38, , 5F
既然不談,你就先向勞工局申訴,接著確定不給薪資就起訴
09/26 14:38, 5F

09/26 14:38, , 6F
反正照你說的內容來看,贏多贏少的問題而已。
09/26 14:38,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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