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離職
之前在一間廣告公司任職,
因為有更好的選擇,所以在職三個月後決心跳槽去另外一間公司
已經於離職前十天(包含假日及連假共16天)告知主管要離職,
但是離職單是離職前兩天才呈給主管,
但主管在我離職之後才告訴我說公司規定離職須前一個月提出
還說我口頭告知離職,但是卻沒有說我要離職的時間(我確定有跟他講)
因此揚言不簽我的離職單,且說我若曠職三日可以直接不付我當月薪水
請問這樣合理嗎?(主管說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 =)
另外,由於我之前那間公司是屬於責任制
離職前常常沒日沒夜加班
甚至假日也都不能休,只能事後補休(但是必須要連續兩個假日都加班才能補休一天)
而且沒有任何加班費,
甚至連中秋節、颱風假都要上班,
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修(因為不是假日,單一天假不得補休)
常常假日加班一整天只有50元誤餐費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請大家幫忙,因為前主管態度強硬,怎樣都不願意和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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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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