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爸爸] 溫蒂的撫養權及遺棄罪的討論
※ 引述《n16482003 (MHP老獵嫩咖)》之銘言:
大哥 你解釋不能看一半啊...
以下討論與"無自救力之人有關
: 最新司法判例見解
: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
: 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
: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 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
: 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
: 「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
: 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這邊的意思是 就算"有義務的人"把小孩丟著不管 符合294
但是因為小孩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並沒有生命危險所以不成罪
此為具體危險說
: 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
: 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
: 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這才是本號判例的意旨
白話就是 媽媽丟了你 還有爸爸 如果爸爸有養就沒有生命危險
依照民法1115條的扶養順序認定
但是如果媽媽丟小孩在醫院 也沒有"爸爸"來扶養
就算小孩子留在醫院沒有即刻的危險 也是成立本罪
採抽象危險說
所以重點是 恩恩......
: 是說 三立這種平行時空會引用這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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